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通知 渝建规〔2026〕4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重庆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4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从严规范鉴定行为,确保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开展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 城镇房屋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1.拟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增设电梯的; 2.拟改变原设计用途或使用环境的; 3.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化学腐蚀、车辆碰撞等事故损害后须进一步确认房屋安全性的; 4.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损伤、变形、疲劳等异常使用迹象的; 6.受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等须进一步确认房屋安全性的; 7.装饰装修擅自变动主体承重结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大房屋荷载的; 8.日常使用或隐患排查中发现安全隐患须进一步确认房屋安全性的; 9.办理相关行政许可须依法确认房屋安全性的; 10.违法建设引发安全隐患须依法确认房屋安全性的; 11.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安全鉴定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重庆市玻璃幕墙安全性检测鉴定技术标准》(DBJ50/T-303)等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二、规范城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人员能力条件 (一)鉴定机构能力要求 1.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具备综合类检测资质类别,或者同时具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等三项资质类别。涉及钢结构相关鉴定的,还须同时具备钢结构资质类别;涉及建筑幕墙相关安全鉴定的,还须同时具备建筑幕墙资质类别。 2.具备完善的房屋安全鉴定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信息化等管理制度。 3.符合鉴定人员能力要求的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 4.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专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5.任命鉴定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机构鉴定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对鉴定行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技术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结构设计工作,或者担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不少于8年。 6.任命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鉴定报告审核人员,负责对鉴定报告的技术内容、结论依据及格式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核。 (二)鉴定人员能力要求 熟悉工程质量检测、安全鉴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同时具备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检测能力,以及结构承载状态调查分析、结构安全分析、结构安全评定评级等鉴定能力;涉及钢结构、建筑幕墙鉴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检测和鉴定能力。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三)联合设计单位开展安全鉴定要求 对非住宅、主体结构4层及以上住宅,以及4层及以上房屋附属建筑幕墙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应当牵头联合工程设计单位共同开展鉴定活动,设计单位应具有与所鉴定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可优先选用原房屋设计单位。 三、加强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一)实施名录管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拟开展安全鉴定业务的,应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能力条件证明文件等相关信息,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纳入“重庆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并对外公布。建立全市城镇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名录内鉴定机构开展信用评价,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鉴定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不定期组织复核和清理。 (二)规范鉴定程序。房屋安全鉴定原则上应当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委托实施。委托方应遵循优质优价原则,择优选取鉴定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使用财政和国有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择优竞价。 鉴定实施时,鉴定机构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指挥现场作业,现场作业至少由2名鉴定人员共同完成,且关键环节应当全程留存影像。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倒塌(含局部倒塌)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委托方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同步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鉴定报告须经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相关鉴定人员签字确认,明确房屋安全评级结论、隐患部位、致险因素及后续管理、工程处置建议,附结构分析报告。鉴定报告、检测鉴定原始数据、现场影像资料等应当长期存档,并于鉴定报告出具后3日内在“智慧房安”信息平台完成归集报送。 (三)压实各方责任。鉴定机构要落实鉴定质量主体责任,将《城镇房屋安全鉴定负面清单》(详见附件)作为鉴定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底线要求,纳入人员培训考核及质量技术管理体系,对照开展项目质量管控与内部审核。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线上调阅报告、线下核查现场”常态化监管机制,每年对辖区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核验鉴定报告真实性与执业合规性,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出具虚假不实报告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并启动房屋安全再确认程序,及时调整相关安全管理措施;要强化部门协同和镇街联动,及时将隐患房屋鉴定报告及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推送至城市管理、应急等具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相关镇街,加强对责任部门隐患整治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形成信息畅通、监管联动、整治闭环的工作合力。 市质安总站接受市住房城乡建委的委托,强化对各区县(自治县)的业务指导,细化管理措施,聚焦危及房屋安全、干扰监管决策、扰乱行业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违法违规鉴定行为,组织开展全市安全鉴定质量监督抽查,督促压实属地监管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渝建〔2022〕16 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镇房屋安全鉴定负面清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7月3日 附件 城镇房屋安全鉴定负面清单 一、鉴定业务承揽 1.鉴定机构和人员不满足能力条件要求承揽鉴定业务。 2.鉴定机构联合的设计单位不满足能力要求参与鉴定业务。 3.以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承揽鉴定业务,缩减成本降低服务质量、违规简化检测鉴定流程,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 4.未按规定签订鉴定委托合同。 二、鉴定活动实施 5.未按规定开展初步调查并编制鉴定方案。 6.联合的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参与鉴定方案制定、现场调查及变形损伤结构构件评定工作。 7.迎合委托方的预设结论,违背实际检测鉴定结果,随意调整房屋安全等级;擅自不出具隐患房屋鉴定报告;因委托方原因终止鉴定后,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已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 8.项目负责人、现场鉴定人员未达到上岗作业要求,未按规定在现场检测鉴定时留存影像。 9.未经调查、检测、结构分析验算、评定,伪造相关数据成果,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10.未按标准规范规定对房屋作用荷载、使用环境及结构承载状态进行调查和记录。 11.未按标准规范规定的数量、方法、部位等要求,对房屋结构及构件开展抽样检测与评定工作。 12.未按设计标准和现场调查结果开展结构分析验算,未复核原设计文件有效性。 13.未按规定对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分析报告进行审核。 14.未按标准规范规定对无设计文件房屋开展房屋建筑和结构调查、建模、验算和评价。 15.未按标准规范规定对房屋结构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安全性进行评定、评级。 16.应当依规开展安全鉴定的,违规简化检测鉴定内容和流程,以评估代替安全鉴定,以评估报告等方式代替安全鉴定报告。 17.应当依规开展房屋整体鉴定的,以局部鉴定代替房屋整体安全鉴定。 18.未按标准规范规定开展局部鉴定,局部鉴定报告未明确鉴定范围和局部鉴定结论。 三、鉴定成果编制 19.未按照标准规范规定对安全性不足结构构件的位置、致险因素及处理建议逐一说明,鉴定报告内容不能支撑编制修缮方案、加固设计文件等后续专业技术工作。 20.鉴定报告仅出具安全评级结论,未按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明确后续管理及工程措施建议。 21.超越鉴定业务范围,出具涉及材料强度、截面尺寸、配筋等设计内容的工程处置措施方案。 2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相关鉴定人员未按规定对鉴定报告予以签字确认。 23.违规出具危房鉴定报告。 24.鉴定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鉴定报告未按委托顺序编号,调查成果、检测数据、结果结论无法溯源。 四、隐患报告及鉴定信息归集 25.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倒塌(含局部倒塌)等重大安全隐患时,未按规定第一时间告知委托方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6.未在规定时间内在信息平台完成鉴定信息及鉴定报告的归集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