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南昌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洪住建规[202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已经2026年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8日 南昌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严格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持续深化属地主管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巩固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城镇危房排危整治工作成果,全面提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既有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机制 (一)常态化排查。借助南昌市房屋安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区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全市范围内既有房屋开展常态化排查,其中: 1.2001年(含)以后新建的商品化住宅,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常态化排查;2001年(含)以后新建的公共房屋建筑,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常态化排查。 2.2001年以前建设的房屋,若属于经营性房屋的,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常态化排查;若属于非经营性房屋的,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常态化排查。 3.曾被鉴定过为危险房屋的,但已完成整治并被复核鉴定为安全房屋的,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常态化排查。 (二)行业排查。行业排查主要在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下,对某一行业领域内涉及的经营性房屋开展排查,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本行业领域内经营性房屋,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行业排查。各业务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示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并将相关信息书面移送属地住建部门。 (三)重点时期专项巡查。在各类暴雨、大风、台风、冰雹、寒潮等极端天气来临前,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各县区要组织对辖区内尚未整治完成的危险房屋和老旧房屋开展一次专项巡查。重点巡查需要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是否按照“危房不进人、人不进危房”的要求落实好各项管控措施,对老旧危房要进行安全研判,对存在倒塌风险的要及时撤离人员,防范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对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管 (一)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常态化排查、行业排查和重点时期专项巡查期间,发现房屋存在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地基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出现明显裂缝、变形、腐蚀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以及拟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依法需要鉴定的情形,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监管。各县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既有房屋装饰装修过程的安全监管。 (三)持续强化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区住建部门要持续强化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要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符合《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本辖区既有房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各县区住建部门要持续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督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将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交至县区住建部门。各县区住建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及时督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整改。 三、健全完善危房安全隐患常态化消除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房屋的日常监管。各县区住建部门在收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者相关信息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除危险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除危险期限,解除危险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各县区住建部门应当立即提请县区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在危险房屋解除危险前,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的日常巡查和监测,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二)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常态化排查、行业排查和重点时期专项巡查期间,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 (三)危险房屋的整治。对既有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各县区应持续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督促解除危险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除危险期限,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除危险措施。 四、建立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保险制度 (一)深入推进直管公房使用安全保险应用。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直管公房房屋使用安全保险购买工作,特别是针对房龄较大、位于人员密集经营性场所附近、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以及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直管公房,还可以通过安装监测设备、聘请第三方人员定期监测等方式,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不断提高直管公房使用安全监管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老旧房屋安全保险覆盖面。各县区要及时归纳总结直管公房使用安全保险推广过程中的宝贵经验,逐步在本辖区推进房屋使用安全综合保险工作,引导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为老旧房屋购买房屋安全综合保险,重点聚焦房龄较大、位于人员密集经营性场所附近、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以及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老旧房屋。 (三)积极推进房屋使用安全专项保险试点。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开展既有房屋外立面脱落、玻璃幕墙破损脱落、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等专项保险,针对性消除既有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责,强化协作,建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与属地政府上下协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其中: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做好非经营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为有关部门做好经营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建设和维护南昌市房屋安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统筹协调推进既有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拆除违章搭建房屋建筑,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未批先建房屋建筑的违法施工行为;工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等企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用作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托育机构等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公安分、县局复核既有房屋用作旅馆、宾馆、酒店等特种行业许可,依法查处干扰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督促用作商超等经营性场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娱乐场所以及等级旅游民宿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民宗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用作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财政部门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统筹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有关工作经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经营性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提升消防安全防范能力,依法查处经营性房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要按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涉及的经营性房屋以及本单位直管公房的使用安全管理。 六、有关要求 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刻认识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全局性和长远意义,切实将此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监管议事协调机制,由住建部门牵头,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统筹推进房屋安全排查、鉴定、整治和日常监管等各环节工作,着力构建齐抓共管、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各县区要统筹安排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管专项资金,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需要。专项资金要重点保障房屋安全日常排查、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危房整治、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向安全隐患突出的老旧小区、城中村等重点区域倾斜。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通过主流媒体、政务新媒体、社区宣传栏等多种渠道,采取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科普动画、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市民房屋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房屋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筑牢房屋使用安全的人民防线。 本机制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