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规字〔2026〕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5日 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建市〔2019〕18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建筑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劳务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等参与项目现场管理的其他人员和现场作业的建筑工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订、组织实施以及统筹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市建管平台,适用于市政、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实名制的监督管理。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市空港委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管辖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实名制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实名制管理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市政、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工程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统筹所投资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落实经费保障,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各项内容,协调、检查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建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软硬件设施和劳资专管员;落实建筑工人实名登记、考勤,以及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等实名制数据的审核、上传、维护和管理,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七条 分包单位对其分包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落实分包单位工人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并跟进代发情况。 第八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各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理,核查现场管理人员、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及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检查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的配备与运行情况;审核分包单位进场信息登记的完整性等。对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参建单位,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登记 第九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第十条 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应在进场前,由用人单位通过广州市建管平台完成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登记的信息及时核实、实时更新。建筑工人的考勤和工资信息由广州市建管平台自动记录。 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由其所在单位在广州市建管平台进行登记,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考勤信息由广州市建管平台自动记录。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和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查处建筑工人工资问题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通过广州市建管平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全封闭式管理,生活区应与作业区隔离。施工作业区的出入口应设置实名制通道,并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实名核验与考勤设备。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进入本项目施工作业区的建筑工人组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广州市建管平台为其完成基本信息实名登记后,方可允许其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和管理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企业的实名制管理。进出施工作业区须在实名制通道进行考勤,未完成实名登记或不通过实名制通道的,不得进入施工作业区。不进入施工作业区的管理人员,可采用电子围栏技术或简易考勤设备进行考勤,考勤数据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落实建筑工人进出施工现场考勤要求,每月将上月分包单位提交经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考勤月报上传至广州市建管平台。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人的退场管理,退场前办理退场手续,确认退场时间、工资是否结清等关键信息,需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名后上传至广州市建管平台。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严格执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立规范的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应包含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欠薪线索二维码、工人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方式,合理计算上月工人工资总额,于当月向建设单位提交人工费用申请。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月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人工费用申请,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发放工资时,应核对广州市建管平台的考勤数据与工资支付表,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放至建筑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人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进入验收阶段后,可有序拆除实名制通道的考勤设备,采用简易考勤设备等方式开展考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实名制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全面统筹,各镇、街具体负责。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考勤设备,落实建筑工人的实名登记和考勤,确保人员信息真实可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风险监测机制,分级分类设置预警警示指标,对未落实本办法的责任单位,按规定记录其管理行为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区、广州空港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银行名录的金融机构、考勤设备供应服务商、广州市建管平台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归集、虚构、篡改、删除或披露实名制管理信息。非因履行职责需要,不得随意查询实名制管理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的合法使用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广州市建管平台以在线监测、定期调度、现场督导等方式,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广州空港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实名制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可通过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政(含市管综合管廊工程)、交通、水务、林业园林工程实名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