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在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专家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建科〔2021〕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库管理办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海南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在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绿色建筑专家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绿色建筑专家库的组建、专家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并对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专家实行分类管理。纳入专家库的专家由规划、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类别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动态调整专业类别。

第二章专家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专家入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具有高度责任感,品行端正,客观公正,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申报专业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资格未分级的,以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为准),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四)近五年工作业绩至少满足下列一项要求:

    1.作为主要编制人或负责人参与过绿色建筑相关省级及以上标准规范编制、课题研究、省级或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等;

    2.作为专家评审过2项及以上绿色建筑星级标识项目;

    3.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与过5项及以上星级绿色建筑工程项目。

    (五)从业中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专家申报入库:

    (一)各级政府部门的公务员;

    (二)已被调整出专家库的人员;

    (三)其他不宜从事专家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专家入库应遵循以下程序:

    专家入库工作一般按照单位审核推荐、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入库的程序进行。其中,中央驻琼单位、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公开征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发布专家征集通知;

    (二)申报。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中央驻琼单位、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推荐。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中央驻琼单位、省属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推荐函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审定公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定,确定入库专家人选。并对专家入选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入库。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正式纳入海南省绿色建筑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申请入库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家入库申请表;

    (二)专家的身份证明;

    (三)个人学历、职称、专业能力、业绩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专家入库后,出现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专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专家的职责及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评审;

    (二)参与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技术文件、发展规划以及科研项目等的咨询和论证;

    (三)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过程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

    (四)参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培训;

    (五)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与绿色建筑有关的检查、督查;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专业技术服务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了解所承担工作的相关信息,如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合法合规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二)以科学、公正的态度积极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

    (三)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不得私自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五)对涉及的工作秘密和决定负有保密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入库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等情况,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对专家库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且未说明原因或请假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串通当事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六)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与其他专家相互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四)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故意损害有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六)评审认定或咨询意见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因年龄、职称等变化不再满足本办法所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的。

    第十六条 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