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适应国防动员体制改革、上位法规更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机制,厘清行政监管与技术保障边界,解决原办法机构职能与现行编制规定不匹配问题,省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赣人防发〔2016〕3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修订完善,形成修订终稿。现就本次修订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管控、压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方面发挥了制度支撑作用。伴随国防动员体制改革落地、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及我省人防建设管理模式优化,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突出矛盾集中在三方面:

(一)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先后修正,国家人防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新规陆续出台;依据《省国防动员发展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赣编办发〔2024〕23号),原江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机构撤销,原有省级质监职能划转至省国防动员发展服务中心,原办法第九条设定的省人防质监站八项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业考评等法定职责,与现行机构三定编制不符,亟需全面调整

(二)职能设置适应改革方向。原办法赋予各级质监机构行政处罚、制度制定、评优评审、投诉处置等行政管理职权,现行改革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监管法定职责,质监机构定位为技术支撑单位,无行政执法权限,原第九条权责配置与“行政监管+技术保障”分离改革要求冲突。

(三)优化基层质监落地条件。原办法硬性要求设区市必须设立质监机构、按工程面积与防护等级划分省市监管范围,部分县区受人员、编制限制无法落地执行,需优化基层机构设立规则,增设第三方验收、专家验收等灵活监管模式。

基于上述现实问题,启动本次办法修订起草工作,重点围绕机构职责重构、监管流程精简、权责边界划分优化条款内容。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终稿共计35条,在保留原办法质量监督闭环管理、五方责任主体监管、分阶段验收等核心管理制度基础上,聚焦机构改革落地、职能精简优化开展条款修改,六大核心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总则条款,精准界定适用与监管定义(第一条第四条)

1.更新立法依据,剔除废止、失效法规文件,以《人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作为法定制定依据;

2.细化适用范围,明确兼顾人防地下工程仅针对人防防护部分实施质量监督,普通土建不在人防质监范畴;

3.重新定义质监内涵,区分人防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受托机构技术保障两类工作,新增受托技术机构法律责任条款;

4.规范责任主体表述,将“人防专用设备企业”统一修订为“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规范“检测机构”为“检验检测机构”。

(二)重构机构职能体系,重点修订原第九条、原第五至第八条(第五条第八条)

本部分为本次修订核心,对原办法第九条省人防质监站八项职责进行废止、拆分重构,新版第八条重新划定各级人防质监机构工作职责,实现行政职能与技术职能剥离

1.撤销原省人防质监站主体设定:原办法第九条规定省人防质监站承担全省制度制定、行业处罚、投诉处理、人员考核、信息化建设、优质工程评奖等八项行政管理职权,因机构撤并,上述省级职能划转至省国防动员发展服务中心,新版第六条明确省国防动员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全省质监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信息化系统运维及重点人防工程(指挥工程、轨道交通兼顾人防工程)技术保障;

2.转变市县质监机构职能定位:原市县质监机构兼具行政监管与技术检查双重职能,修订后各级质监机构统一定位为技术保障单位,无行政处罚、行业立法权限,新版第八条仅保留6项技术类职责,逐项删减原第九条对应行政权力:

(1)删除原职责(一)制定全省质监细则、统筹行业监管权限,仅保留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技术性规范;

(2)删除原职责(二)全省质量信息发布、从业单位失信惩戒、行政处罚权限,新增竣工后工程质量现场核查职责;

(3)删除原职责(三)全省人防质量投诉受理、全流程实体质量监管权限,仅保留参与质量事故协同调查;

(4)删除原职责(四)全省质监机构、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权限,调整为定期向属地人防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管情况;

(5)删除原职责(五)全省质监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职权,仅保留本地区质监信息填报录入工作;

(6)删除原职责(六)全省人防优质结构奖评审事项;

(7)将原职责(七)承接行政交办事项,限定为仅承接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保障任务

3.放开基层机构设立约束:取消原办法“设区市应当设立质监机构”硬性规定,新版第七条明确:有条件市县自建质监机构,无条件市县可委托住建质监、第三方机构、专家团队落实技术验收,破解基层编制短缺难题;

4.新增赣江新区监管主体,将赣江新区纳入市级人防主管部门监管范畴。

(三)规范全流程监督程序,精简办事要件(第九条第十五条)

1.整合原第三章监督程序条款,梳理质监全流程6项法定步骤,优化监督手续申报材料,将原多份审核意见书精简为“人防工程审批文件+设计审查合格书”,新增线上、线下双渠道办理质监注册;

2.保留质量监督交底、现场抽查、双人执法、问题整改闭环等原有监管制度,优化监督方案、现场巡查、整改回复相关表述;

3.压缩质监机构执法权限:原办法第三十二条赋予质监机构停工、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权,修订后新版第十五条明确:质监机构仅能提出整改意见,需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四)细化五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沿用原办法建设、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施工、防护设备企业五类主体监管框架,仅做两处优化:一是在建设单位监管事项中新增城建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管控要求;二是删除防护设备企业“统一制式产品销售合同”强制性条款,其余各主体质量管控要求基本保留,表述统一规范。

(五)完善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1.优化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前置条件,在主体结构验收资料清单中补充防护设备产品检测报告归档要求;

2.新增新版第二十八条,整合原办法第二十一条内容,明确建设全过程中主管部门或受托机构可按需委托第三方检测,检测单位发现重大隐患须书面上报委托单位;

3.保留质监报告、质监档案原有归档目录,仅优化标点、文字表述。

(六)健全责任约束与廉政管理、附则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1.整合原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内容,新版第三十一条将日常监督检查与不良行为信用惩戒合并,明确违规主体记入全省信用平台;

2.完善人员管理机制,在原办法质监人员追责条款基础上,新增回避制度、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廉政风险防控专项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填补原办法廉政管理制度空白;

3.变更文件解释单位:由原省人防办调整为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三、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况

修订起草阶段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开展多轮意见征集,充分吸纳行业、基层实操建议:

1.内部专题研讨:组织省人防主管相关业务处室、省国防动员发展服务中心开展多次讨论,围绕原第九条职能拆分、省级与市县事权划分、基层第三方验收模式落地等关键事项研讨,完成征求意见稿初稿;

2.征求基层意见:向全省11个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行业主管单位下发征求意见稿,累计收到反馈意见21条,其中采纳9条、部分采纳4条、不予采纳8条,未采纳意见多因不符合上位法、全省统一监管体制要求,已逐项与报送单位沟通解释;

3.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4月30日,省国防动员办公室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面向社会征求《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4.结合征集意见逐条打磨条款,重点优化基层实操条款、理顺新旧职能衔接内容,最终形成本次修订终稿。

四、施行相关说明

修订后的《办法》自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原《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赣人防发〔2016〕30号)同步废止;办法条文由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