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涉诉免保工作指引》的通知
苏建建管〔2026〕9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中级人民法院、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现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涉诉免保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涉诉免保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发挥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作用,规范财产保全行为,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涉诉免保是指在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

(一)建筑业企业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同意由融资担保机构以保函担保方式为其提供担保;

(二)建筑业企业作为被告被保全时,法院对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进行审查后,对该企业可以不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二、本省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涉及诉讼保全时,适用本指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不适用本指引:

(一)财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二)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行为的;

(三)丧失商业信誉的;

(四)存在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丧失商业信誉。

四、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和监管评级结果导向作用,鼓励监管评级A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诉讼保全担保服务。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涉诉免保工作的宣传指导,引导有需求的涉诉建筑业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

六、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指导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融资担保机构在依法审核被担保建筑业企业信用、偿债能力后,决定提供担保的,可与被担保建筑业企业签订担保协议,提供不少于一年期的诉讼保全担保,并在担保的限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七、管辖法院应当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进行审查。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与法院、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并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时优化调整有关工作措施。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