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落实智能建造容积率奖励政策的通知

苏州住建建〔2026〕15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明确智能建造容积率奖励执行路径,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奖励对象:本市范围内,在土地出让公告相关文件中明确载明落实《关于全面引导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通知》(苏智能建造〔2024〕1号)等智能建造相关政策要求的新出让地块房地产等项目。未明确容积率奖励的已出让地块,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属地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会办同意后执行。

    (二)奖励说明:

    1.新出让地块规划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各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需经属地住建、资规部门具体研究后报请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2.土地拍卖成交平均楼面地价200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计容面积1%的容积率奖励;土地拍卖成交平均楼面地价低于20000元/平方米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计容面积2%的容积率奖励。

    3.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奖励面积不再另缴土地出让金。

    4.奖励的计容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容积率奖励位置应相对集中,原则上在同一栋建筑内,奖励面积的位置不得为配套附属设施。

    5.同一项目中,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应按照同比例分别给予容积率奖励。

    (三)奖励要求:项目土地出让公告相关文件中明确项目整体智能建造应用满足《关于全面引导应用智能建造技术的通知》相关要求,选择建筑机器人、智能施工电梯等智能建造技术应用不少于4项。

二、工作环节

    (一)建立联审机制

    1.编制初步方案。对建设单位申请智能建造容积率奖励的项目,各地住建、资规部门应建立联审机制。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整体全面应用智能建造,合理选择智能建造相关技术应用,形成《智能建造项目专项技术初步方案》(以下简称《初步方案》)及承诺书,其中应包含项目建筑总面积、实施容积率奖励面积和位置、智能建造装备、技术初步应用规划等要素。

    2.初步方案评审。建设单位自行从市智能建造专家库中邀请专家对《初步方案》进行评审,专家组应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并施行组长负责制。属地住建部门根据通过评审的方案出具审查意见,确定是否同意给予容积率奖励,并确定奖励面积和位置。方案审批前属地住建部门在“苏州工程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的“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流程中反馈审查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前,属地住建部门盖章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是否同意给予容积率奖励,并确定奖励面积和位置。

    (二)强化实施和监管

    1.工程发包管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单位时,应明确采用智能建造方式,并落实《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增设智能建造评审内容的通知》(苏智能建造办〔2024〕12号)要求;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参与过市级及以上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施工单位,支持施工单位采用智能建造补充定额等措施。

    2.细化专项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等项目各参与方,根据智能建造应用要求,对《初步方案》予以进一步深化,详细编制《项目名称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智能建造项目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方工作内容、权责界面、协同机制,确保智能建造各项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落地性;

    (2)智能建造装备、技术应用专项方案:明确各项智能建造装备、技术的整体策划、实施进度、协同配合等内容,确保应用装备、技术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专项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联合加盖公章。

    3.开工条件审查。属地住建部门在项目开工条件审查时,应同步核查建设单位智能建造应用书面承诺及《专项方案》,经审查通过,方可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专项方案》或降低智能建造应用实施标准,如有变更,须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同意。

    4.实施跟踪督导。属地住建部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过程指导和督查,在项目进度分别到达30%、60%时对项目进行专项督导,参照项目开工时所适用的苏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评估办法,对照《专项方案》对项目智能建造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纠偏。

    (三)验收和奖励落实

    1.规范竣工验收。项目进度到达90%时,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验收评估不低于60分的,属地住建部门盖章出具智能建造实施情况评估通过书面意见,纳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抄告属地资规部门,确认项目符合容积率奖励资格。竣工验收报告中应设有智能建造专篇,详细记载项目智能建造应用情况,包括智能建造装备类别及其应用部位、工作记录等。

    2.核算奖励面积。属地资规部门在收到属地住建部门盖章出具智能建造实施情况评估通过书面意见后,办理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并根据竣工测绘结果明确容积率奖励面积和比例。

三、其他事项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承诺对容积率奖励面积对应房源暂缓销售,并在销售时对暂缓销售房源进行说明,对应房源在竣工备案通过后进行销售。

    (二)未履行智能建造应用承诺(降低应用实施标准、擅自改变实施方案等)或实施情况未通过评估的,资规、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书面承诺等内容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式由各县级市(区)研究确定。

    (三)智能建造容积率奖励不得与《关于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容积率政策的通知》(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联席办〔2023〕1号)所明确的奖励叠加享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