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宜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靖安县、铜鼓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宜阳新区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明月山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宜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6日 宜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7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测,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活动。 第三条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三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测的组织实施,按年度制定抽测计划并足额保障抽测工作经费。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监督抽测计划由监督机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抽测可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监督机构使用自有设备和人员或其它条件开展监督抽测;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信用良好、能力匹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抽测。 采用委托方式实施监督抽测的,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抽测工作制度。监督抽测由监督机构自行承担的,应配备满足监督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等。 第六条 监督抽测不替代施工单位自检、建设单位委托的验收检测;抽测结果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第二章 监督抽测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监督抽测应当重点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具体项目和数量要求如下: (一)钢筋: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生产厂家,在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各抽取不少于3种主要受力规格检测;若单阶段规格总数不足3种的,全数抽取。 (二)预拌混凝土:同一工程项目(标段)按施工阶段抽测不少于1次,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抽测。由监督抽测人员在浇筑现场随机抽取混凝土拌合物,制作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后检测。对混凝土浇筑过程可随机取样检测坍落度等工作性能指标。 (三)预拌砂浆:同一工程项目(标段)按施工阶段抽测不少于1次,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预拌砂浆质量进行监督抽测。由监督抽测人员在现场随机抽取干混成品砂浆或湿拌砂浆,按要求制作试件进行检测。 (四)防水材料: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在基础、主体施工过程中各抽取1组样品进行检测。 (五)外墙外保温材料:工程外墙保温材料(包括保温板、胶粘剂、抹面胶浆、网格布、界面剂、保温浆料等)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保温系统、同一生产厂家抽取1组样品进行检测。 (六)其他建筑材料: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质量状况,对未列明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开展抽测,抽测内容及数量结合工程实际确定。 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类别、质量状况等,在年度抽测计划中对具体抽测项目和数量予以明确。 第八条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除住宅项目过程抽测外,其他项目均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抽取一个单位工程开展,抽测楼层应覆盖首层、中间层及顶层。3层及以下建筑,全数抽测。 (一)混凝土结构:按规范抽取具有代表性构件,对混凝土构件强度进行抽测。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抽测保温层与基层粘结强度、锚固件锚固力;采用保温浆料的,采用钻芯检测。 (三)钢筋保护层厚度:按规范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梁、板类构件,对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抽测。 (四)楼板厚度:按规范抽取具有代表性自然间,对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进行抽测。 (五)结构层高:按规范抽取具有代表性自然间,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层高进行抽测。 (六)砌体结构:按规范抽取具有代表性测区,对砌体砂浆饱满度、抗压强度进行抽测。 (七)其他实体项目: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和质量状况,对未列明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开展抽测,抽测部位及数量结合工程实际确定。 (八)住宅项目过程抽测:对住宅工程,应在首栋住宅楼标准层首层混凝土模板拆除后,按规范要求对该层开展过程抽测。抽测结果及时反馈责任单位;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并跟踪复核。过程抽测合格的,同指标后期不再重复抽测。 第九条 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和质量状况,增加对其它项目的抽测。对以下情形,应适当增加监督抽测频次: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信用状况不良的; (二)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存在质量隐患的; (三)发生过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投诉较多的; (四)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 (五)其他需要增加抽测的情形。第三章 监督抽测程序 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每个项目的工程特点、建设规模、结构类型等,制定具体的项目监督抽测方案。监督抽测方案应明确抽测项目、抽测数量、时间安排等内容。监督机构应建立监督抽测台账,对抽测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自行实施抽测时,监督人员应不少于两人,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现场抽样或实体检测,填写《宜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单》(附件1)和《宜春市建筑工程质量建材产品抽测单》(附件2),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第十二条 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由检测机构抽样人员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试样,填写现场抽测单,并进行封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经检测机构授权确认。 抽取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带回检测机构检测,不得代送。检测机构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样品实行盲样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检测过程可追溯。对抽样、检测过程应当留存视频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实体现场抽测,由监督人员随机确定检测部位,填写现场抽测单,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资料,并对检测部位真实性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通知监督机构和相关单位。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签署,加盖检测专用章后生效。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报告签发后24小时内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对抽测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构书面申请复测。监督机构应当另行选取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或工程实体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章 结果处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监督机构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原材料不合格:责令相关单位对不合格原材料作退场处理;对已使用部位的工程实体,责令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实体质量检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试块、试件不合格:责令相关单位进行验证性检测或扩大抽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工程实体不合格:责令相关单位进行验证性检测或扩大抽检。经鉴定不满足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确认满足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及协商文件验收。 第十八条 对抽测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监督机构应加大对该项目及该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其他项目的监督抽测频次。 第十九条 监督抽测中发现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检测; (二)质量管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三)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准确,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四)人员、设备、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按规定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进入检测场所或施工现场抽查; (三)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能力; (四)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当终止其监督抽测业务,依法依规处理: (一)出现较大失误,影响质量评价的; (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检测结果不合格未及时上报的; (四)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督抽测业务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