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珠海市高层建筑围护结构防台风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

    为加强全市高层建筑围护结构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全面提升在建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防风能力,有效预防和最大程度减少因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市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珠海市高层建筑围护结构防台风技术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高层建筑围护结构防台风技术指引(试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

珠海市高层建筑围护结构防台风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高层建筑围护结构的建设和运维,全面提升在建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防风能力,有效预防和最大程度减少因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广东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围护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围护结构的安全使用与运维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高层建筑围护结构,是指10层及以上或高度超过28m的住宅以及高度超过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的幕墙、外门窗、金属屋面、外墙装饰构件等建筑外围护结构。

第二章 设计与施工

    第四条围护结构抗风设计不应低于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和广东省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DBJ/T 15-101的要求。

    第五条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建筑,基本风压的取值应适当提高,并应符合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围护结构抗风设计时,宜分别采用全风向角最大风压力和最大风吸力验算围护结构的承载力及变形。

    第七条建筑物的端部、角部、悬挑较大部位的围护结构,应考虑局部风压增大的影响。

    第八条围护结构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并能适应风荷载及其他作用引起的主体结构变形,必要时可进行连接部位的承载力试验。

    第九条围护结构中幕墙的设计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建筑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建筑投入使用后幕墙的维护、检修要求等。

    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幕墙用钢化玻璃应经均质处理。玻璃面板应有防坠落的措施。

    第十条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高度4m及以上部位不宜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外倾式的斜幕墙不得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以上类型建筑的新建项目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对于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幕墙开启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幕墙开启窗不得采用全隐框构造,应至少两对边采用明框构造。开启扇面积应不大于1.8m2,开启间距不宜大于300mm,应设置安全限位装置。

    第十四条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杆件所用主型材壁厚应经计算和试验确定,其中门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公称壁厚应不小于2.2mm,窗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公称壁厚应不小于1.8mm。

    第十五条新建高层建筑外墙宜使用内开窗,如使用外开窗和推拉窗,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玻璃压条应放置在室内侧。采用外开窗扇的单扇面积不应超过1.0m2,宽度不大于700mm,高度不大于1400mm。

    第十六条金属屋面体系应按围护结构进行设计,并应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变形协调能力,能满足主体结构的受力变形和温差变形,能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第十七条金属屋面在风敏感区应采取板材加厚、固定支座加密、螺钉加密、选用钉头直径较大的抗风螺钉、檩条加密等措施,确保金属屋面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对满足以下情况的金属屋面体系应进行抗风揭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一)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金属屋面;

    (二)防水等级Ⅰ、Ⅱ级的大型公共建(构)筑物金属屋面;

    (三)采用新材料、新板型或新构造的金属屋面。

    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高层建筑围护结构抗风设计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幕墙工程建设中的隐蔽工程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安装;

    (二)隐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幕墙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幕墙与主体的封堵、幕墙之间的封堵、幕墙转角、隐框玻璃固定、防火节点、防雷节点、隔烟节点,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可靠连接措施安装牢固;

    (三)隐蔽工程现场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三章 检测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围护结构工程施工中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围护结构工程施工中原材料应按现行国家和广东省标准,实行材料进场见证取样送检和报验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筑幕墙工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和广东省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DBJ/T 15-270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性能检测及质量验收。

    建筑幕墙的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层间变形性能等,可包括抗风携碎物冲击性能、耐撞击性能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建筑外门窗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及广东省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性能检测及质量验收。

    建筑外门窗的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金属屋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96及广东省标准《强风易发多发地区金属屋面技术规程》DBJ/T 15-148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性能检测及质量验收。

第四章 运维与排查指引

    第二十六条含有围护结构的建筑交付使用后,围护结构的运维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立围护结构维护保养制度,按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

    (二)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在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袭击前后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危险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相关排查及隐患处理;

    (三)建立完整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安全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四)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和管理信息采集、统计、更新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围护结构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修缮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报修及处理跟进等相关记录,并对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

    (二)及时制止危及建筑围护结构安全的不良行为;

    (三)定期对幕墙的开启窗进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启闭性能;遇强风、大雨天气,及时锁闭开启窗;

    (四)发现幕墙面板、开启窗、室外构件和外墙装饰等破裂、松动,存在坠落风险的,采取必要的临时防护或隔离措施,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维修处理;

    (五)利用建筑幕墙设置霓虹灯、广告牌等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幕墙结构及新增设施的安全性。

    第二十八条幕墙、门窗和外墙装饰等围护结构可依据珠海市《房屋安全排查技术规范》DB 4404/T 24-2022进行例行安全排查(可参考附录表格执行),排查建筑幕墙的外露缺陷、破损和危及幕墙安全的异常现象,具体项目包括:幕墙面板、室外构件、开启窗、受力构件、雨水渗漏及危及幕墙安全不良行为。

    当遭遇强风袭击、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上地震、火灾等灾害或突发事故后,应进行例行安全排查,并对受损部位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检查结果和建筑幕墙的受损程度决定是否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全面安全排查应对建筑幕墙全部项目进行抽样排查,具体项目包括:幕墙面板、室外构件、开启窗、受力构件、连接构造、功能性构造。

    第二十九条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年久失修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幕墙;

    (四)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第三十条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安全维护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结构竣工图、建筑围护结构竣工图、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幕墙主要材料质量证明等施工阶段技术资料;

    (二)围护结构基本概况表、围护结构材料登记表等基本信息,建筑围护结构安全维护有关制度;

    (三)建筑围护结构日常维护和安全排查计划,维护、排查、鉴定及整改的记录等文件;

    (四)建筑围护结构局部改造资料(如有)。

第五章台风应急响应与灾后处置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应依据《广东省城市基础设施及建(构)筑物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要点》等制度要求进行围护结构工程建设的台风应急响应,制定在建高层建筑围护结构应对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进行台风前后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危险处置。

    第三十二条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台风应急响应,重点包括以下处置措施:

    (一)发布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预警后,针对围护结构按照例行安全排查的程序进行核验检查,重点针对幕墙面板等构件的破损变形、立柱横梁的位移、开启窗的锁闭等隐患情况进行检查;

    (二)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期间,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加强防护,及时疏散危险区域人员,设置警示标识,加强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遭遇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袭击后,立即对受损部位及事发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按例行安全排查程序对受损部位及事发现场进行检查,实时监测受损部位变形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并进行修复处理。

    台风前后的围护结构安全排查要点可参考附录表格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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