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沪建规范〔2026〕3号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1〕9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2026年5月28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动态监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适用本办法。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负责人)是指经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承担建设工程各主要工种专业设计的设计专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专业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根据行政职能具体负责勘察设计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异议处理和记分处理等记分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勘察设计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依法依规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备勘察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专业负责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设计工作,确保专业设计的正确性、统一性、完整性,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先进可靠性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如下: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由具备勘察质量管理能力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并在勘察报告等主要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由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注册工程师担任,并在各专业设计图纸等主要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民用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设计各主要工种(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等)专业负责人应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担任,各专业负责人应在本专业图纸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五条(信息系统)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记分管理系统),并对具体实施部门开展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勘察设计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登录相关信息平台查询个人记分情况。 第六条(记分分值、周期和标准) 依据勘察设计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记分初始分值为零,最高扣分分值不封顶。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记分标准详见附件(附件1)。 第七条(记分方式和异议处理) 一次发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如果不同记分代码的事项实质属于同一违法违规事实的,仅按最高分值记分一次。 记分单位应在确认勘察设计负责人违法违规事实后15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违规情况录入记分管理系统实施记分,并将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归档保存。 执行记分应履行告知义务,对被记分人员开具《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记分告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告知单》),并抄送其所在单位;涉及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对被记分人员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勘察设计负责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记分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记分事项的复核,并向被记分人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记分复核告知单》(附件3),如果对复核结论不服,可自接到本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异议复核。 第八条(记分处理)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12分不足20分时,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应向其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黄牌警示单》(附件4),对其进行约谈、警示谈话,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并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20分不足30分时,除进行上述处理外,勘察设计负责人不得参加与质量有关评优活动,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应约谈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向勘察设计单位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黄牌警示单》(附件5),相关不良信用信息作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30分时,除进行上述处理外,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建议勘察设计单位撤换项目主要负责人。 (四)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未达到12分或者达到12分已按照规定处理的,下一周期开始时,记分予以清除。达到12分,未按照规定接受处理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五)勘察设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收到黄牌警示,或被建议撤换项目主要负责人,相关不良信息作为在沪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部门联动)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勘察设计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将处理信息及时汇总至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对勘察设计负责人执行记分。 第十条(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按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记分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附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2.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计分告知单 3.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记分复核告知单 4.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黄牌警示单 5.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黄牌警示单 6.责令暂停担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