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试行)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流动压力,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激发我市建筑市场活力,经研究,在我市依法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下称年度保证金)制度(试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指定的专用账户缴纳年度保证金。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年度保证金的缴存标准为30万元。 年度保证金采用自愿缴存的原则,对未缴纳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人,不适用本通知。 1. 缴存企业向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缴存年度保证金,按照缴存金额标准,将年度保证金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转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用账户,不得从分支机构或其他方式缴存。 受理年度保证金的时间:每月1日至5日为办理时间,每月15日为公布时间,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电话:8398511 2. 缴存企业持银行受理回单、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南平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申请表》(附件1)及《南平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缴存及使用承诺函》(附件2)等相关资料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核对入账手续。 3.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年度保证金及投标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经核实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将缴存企业递交年度保证金的相关信息在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公布时间即为生效时间。同时向缴存企业出具《南平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附件3,下称“收讫证明”),供缴存企业投标时使用。 我市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年度保证金。年度保证金可同时用于多个项目,且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高于30万元时,年度保证金视同具有同等效力,无需补齐。 招标文件未明确采用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人可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1. 未使用年度保证金参与投标期间,可申请退回年度保证金。办理退还手续的企业,从退还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纳年度保证金。 2. 原则上年度保证金的使用期限与文件有效期一致,发生年度保证金失效情形的除外。 3. 投标人申请退还年度保证金时,需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回收讫证明并在网上公布90日后,退还其年度保证金。 1. 投标人发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时,不使用其他形式(如现金、保函等形式)缴纳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或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后三日内未缴纳的,招标人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以年度保证金缴纳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年度保证金不足以缴纳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金额时,投标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依据投标时承诺将差额转入招标人基本存款账户。 2. 招标人应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1)不予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之前提出; (2)不予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有效期内提出。 3. 招标人应向投标人出具《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告知书》,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不予退还年度投标保证金申请函》,并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佐证材料附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函件并与招标人确认无误后,同步上网公布该投标人的年度保证金失效。 4. 招标人办理年度保证金抵扣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后,应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具体情况,同时该投标人一个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年度保证金。 1. 原已缴纳年度保证金且有效的,可继续沿用;年度保证金超过30万的,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退回超出部分。 2. 南平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缴存及使用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