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皖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建质函〔2026〕14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省外检测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管理,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规〔2024〕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外检测机构进皖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拟进入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省外检测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依据核准范围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设置驻皖机构

(一)省外检测机构应先确定我省一个设区市作为进皖所在地并设置驻皖机构,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备案。其申请备案的检测业务范围不得超出该机构已取得的检测机构资质范围。

(二)驻皖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其备案资质相应的《资质标准》和《实施细则》要求,并保持稳定。驻皖机构主要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不得与省外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登记场所及其他场所共用。驻皖机构的检测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在备案地保存不少于五年。

三、备案申请材料

省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皖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登记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含附表)。

4.省外检测机构对驻皖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5.在皖固定办公场所和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驻皖机构人员(含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质量检测经历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及备案申请之日前三个月的连续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注册人员还需提交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技术人员还需提交所申请备案资质对应的检测知识与专业能力证明(省内或省外均可)。

7.驻皖机构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四、备案方式

省外检测机构进皖备案实行全程线上办理,省外检测机构须通过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协同办公,进入“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件事”平台点击“进皖备案”(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报信息、上传材料。

五、备案办理程序

(一)企业提交。省外检测机构登录备案系统,如实填报企业、人员、设备、资质等信息,并按要求上传全部材料。

(二)地市初审。驻皖机构检测场所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中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进行核查,在备案系统中如实填写并提交核查意见。

(三)省级核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初审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完成评审并作出决定,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备案凭证。公示无异议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提供备案信息查询服务,不再发放纸质备案证明。省外检测机构进皖备案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五)变更延续。备案有效期内,省外检测机构进皖的备案范围以及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系统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省外检测机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备案延续手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原备案自动失效,需重新申请备案。

六、从业规范与责任

(一)省外检测机构未通过在皖检测能力核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延续手续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二)省外检测机构应当以其资质证书中记载的单位名称统一对外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包括签订委托合同和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以驻皖机构名义独立实施上述行为。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明确驻皖机构检测场所地址。

(三)省外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驻皖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驻皖机构的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内的省外检测机构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技术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省外检测机构在皖跨设区市开展检测业务的,还应满足《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要求。

(二)省外检测机构备案后在皖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等事项发生变化影响其符合备案要求,且未按规定提出重新备案申请的,进皖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备案证书。

(三)省外检测机构在皖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超出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查处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撤销备案,并将违法违规情况抄送其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八、附则

(一)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所有拟进皖承担检测业务的省外检测机构须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原《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建管〔2008〕50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皖备案申请表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皖备案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