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家在技术论证、联合审查等环节的专业支撑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专家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专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城市更新活动,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在城市更新中的技术支持与智力支撑作用,根据《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苏州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遴选、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遴选、聘用、解聘、选用,召集各类会议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规则选用专家,组织专家论证会议,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由策划、运营、土地、规划、设计、建设、金融、法律、产业研究、社会治理等领域人员组成。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等方式征集专家委员会专家。 个人填报推荐表,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承担推荐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专家委员会专家候选人进行评审,经资格初审、综合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二)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并完成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三)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 (四)熟悉相关领域或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标准等,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 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专家委员会专家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任意两项条件: (一)长期从事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在城市更新领域或者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 (二)从事城市更新相关学术理论研究或者教学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曾参与苏州市级以上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编制工作。 (一)为苏州市城市更新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二)为苏州市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等文件编制提供意见建议; (三)为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组织召开专家代表会议,集中研讨苏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重大议题、专家工作情况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专项解决相关工作事项。 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会议,评审论证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规范和课题研究等,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议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五人。 (一)专家在接受委托参与论证工作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二)专家提出论证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被咨询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相关主体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选定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与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或者实施主体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担任过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或者实施主体的董事、监事,或者是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实施主体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二)与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或者实施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与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或者实施主体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受聘专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聘期届满后条件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且综合评价无“较差”记录的,经专家本人申请后可予以续聘连任。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并结合专家履职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构成。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解聘并通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一)未遵守保密规定,泄露项目信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获悉的项目信息或者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专家身份从事与专家委员会工作任务无关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身体健康、年龄、工作调整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专家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等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专家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