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有关要求,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保障特殊消防设计科学、安全、可行,统一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公正透明,我厅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办法》起草过程中,全面梳理国家及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系统总结近年来我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正式印发本《办法》。

  三、内容解读

  《办法》共七个方面25项重点内容,涵盖总则、评审组织、评审范围、申报程序、评审程序、评审意见运用及其他规定。

  (一)评审范围。一是国家标准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需评审确定方案;二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标准的,要评估其消防安全性能;三是历史保护建筑无法满足标准时,在不破坏原貌前提下评审制定方案;四是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因其特殊性和高风险性需评审保障安全。

  (二)评审程序。规范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全流程。申报环节明确主体和材料要求;初审环节审查材料确定是否符合条件;专家抽取环节按原则和程序公正抽取;会议组织环节明确时间、地点、议程等;评审流程环节规定具体步骤和方法;意见形成与运用环节明确意见形成方式及在消防设计审查中的应用,确保评审规范有序。

  (三)评审内容。明确7项核心评审要点,涵盖技术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方面,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技术依据是否充分、方案是否符合目标、与规范偏离是否合理必要等,为评审提供标准和方向。

  (四)评审结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方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分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通过评审但需补充完善的,须经专家签字确认。

  (五)意见运用。明确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设计依据交付建设单位,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特殊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全数验收;住建主管部门在消防验收时应依据特殊消防设计资料进行全数检查。

  (六)档案管理。要求省、市(州)、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立卷归档评审资料,原始技术资料永久保存,确保评审过程可追溯。

  (七)附件模板。提供7个标准化附件表格,如申报表、签到表、意见表等,规范申报与评审文书格式和内容,提高评审效率和规范性,确保记录和文件统一完整。

初审:丁立新

复审:李伟乾

终审:姜英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规〔2026〕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1日

初审:丁立新

复审:李伟乾

终审:姜英

 

点击下载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审论证、审查、现场评定、验收、调研、事故调查、信访、消防技术服务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参与建设工程消防相关业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行业类型范围需满足现行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征选。
    第五条  受聘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平公正,热爱消防工作,愿意积极提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
    (二)熟悉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了解国内外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相关工作累计15年及以上且作为项目(专业)负责人完成不少于5项单体工程规模为大型的消防项目或不少于3项相关消防科研课题研究;
    (四)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国家执业资格(该专业最高级别执业资格);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勘察设计大师或者院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年龄不受此限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工作严谨。
    对人才紧缺的特殊专业、特殊领域消防技术专家以及从事消防技术审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累计10年及以上的政府部门在职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加入专家库,需填写专家申请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盖章同意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选取人员,并向社会公示拟入选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
    人员予以公告入选专家库成员,颁发专家证书。
    第八条  省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届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增补省专家库成员的建议,增补或推荐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加入省专家库。 
    第九条  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行业专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向相关专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邀请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专家库。
    第十条  省专家库成员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更新信息。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可以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劳务报酬;
    (二)自愿退出专家库;
    (三)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培训授课、学术交流、技术标准编制、论证等工作;
    (四)参与建设消防工程现场评定、验收、论证等工作;
    (五)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相关技术及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六)参与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七)参与建设工程消防督导、调研、信访、提供决策咨询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八)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分析,对相关的火灾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
    (九)承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派的其他消防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技术规范与标准;
    (二)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意见等工作结果负责;
    (三)不得泄露其他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事项,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评审结果;
    (四)参与审查、咨询、评审、论证、检查、调查等工作时,与建设工程各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专家库成员中选取具有行业权威、正高级工程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称、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该专业最高级别的执业资格)、消防技术工作经验丰富的成员,组成专家库政策研究组。
    第十四条  省专家库政策研究组总人数不超过40人,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政策研究组成员除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的评审工作;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建筑防火的论证工作;
    (三)解决消防设计、审查、现场评定、验收中的争议问题;
    (四)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认定工作,开展新业态对消防安全影响的研究;
    (五)开展技术交流、调研,制定相关消防技术措施;
    (六)每年度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政策研究相关工作情况及工作成果;
    (七)承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研究课题的任务。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匹配、能力胜任和利益回避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论证,应当从消防技术专家库政策研究组成员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专家库每五年换届一次。
    第十七条  专家库成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在届期内退出专家库: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二)工作中造成严重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年度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派工作的;
    (四)擅自以省专家库或省专家库成员名义开展活动牟取私利的;
    (五)单位提出不再担任省专家库成员的;
    (六)不及时更新专家信息的;
    (七)身体状况不适应专家评审及相关工作;
    (八)其他应当予以移出专家库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专家库成员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对上述行为通报至专家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辖区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单位可在省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库成员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成员管理办法(试行)》(吉建消〔20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