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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十二必须”!

一、企业主体责任必须刚性落实

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第一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对本单位防范高处坠落风险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企业全员预防高处坠落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及追责情形等,确保细化到岗、落实到人。

二、风险防控必须纳入开复工审查内容

工程项目施工前、因故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要把高处坠落风险防控作为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重点审查内容,从严审核把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落实安全责任、防范措施不到位、防护设施不达标的,一律不准开复工,坚决杜绝擅自降低安全标准、违规组织作业。

三、安全生产费用必须足额投入使用

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优先保障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配备、设备更新维护及作业人员防护用品购置等所需投入,确保专款专用、足额到位。

四、专项施工方案必须针对性编制审批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时,要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对脚手架、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以及操作平台等危大工程,明确防范高坠风险重点内容,严格执行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技术交底、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全过程管理,严禁无方案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施工、不按方案施工。

五、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健康从业条件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提供近一年内有效体检报告,患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人员不得入场作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恐高症等疾病或高度近视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坚决杜绝无证、持假证上岗。

六、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佩戴使用

建立高处作业人员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全面配备质量合格的安全绳、五点式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等防护用品,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在无可靠防坠安全措施作业情况下,必须设置安全绳并正确佩戴安全带。

七、安全教育交底必须到岗到人

对从业人员加强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教育培训,将预防高处坠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至所有进场作业人员,新入场人员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加强班前会管理,掌握各班组当天作业人员、工作内容和安全风险点,开展高处作业前,有针对性再提醒。

八、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规范设置

在临边、洞口等关键位置,设置防护门、防护栏杆、盖板及警示标识等安全防护设施。在电梯井、管道井每层设置封闭防护,鼓励采用定型化和钢筋网片防护设施。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平台等必须验收合格、挂牌使用,防护栏杆、限位、防坠、安全锁等装置齐全有效。对需要临时拆除防护设施的,必须设置警示隔离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九、各类施工作业必须符合标准

高处作业施工前,对安全防护设施逐项检查、验收。悬空作业时,必须搭设作业平台、设置安全通道,作业面下方3m内设安全平网,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交叉作业时,人员必须按指定路线、通道出入,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脚手架搭设必须同步设置安全绳,作业层满铺脚手板,外脚手架内杆与主体结构之间必须设置水平防护措施。对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楼层门,必须设置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措施,电梯轿厢严禁超载,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十、作业环境必须安全有保障

遇有5级及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大雨等恶劣气候或照明光线不充足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作业与悬空高处作业。恶劣天气过后,第一时间对安全防护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在周末、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段施工,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岗履职。在危大工程施工关键环节,施工、监理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督。

十一、处罚措施必须从严从重

首次发现高处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再次查实同类问题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对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涉嫌危险作业罪的,依法向公安等部门移交。

十二、追责问责必须追究到主要负责人

对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同步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暂扣或者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并上传“信用中国”。对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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