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必要性 (一)修订背景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面实行“双盲”评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交通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我们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1.适应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调整要求; 2.《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试行以来,根据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情况及发现问题,需要对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计划发布、招标资料电子备案及公开、招标文件暗标部分编制要求、评标办法合理选用、评标专家抽取范围、智慧监管及执法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3.对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招标投标活动 巩固拓展“双盲”评审改革的若干措施》有关设计施工总承包“合理选用评标办法”等规定做进一步明确。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二)规章 1.《电子招标评标办法》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三)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2.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 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5〕26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 8.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交公路规〔2020〕4号) 9.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59号)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7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47条(原办法46条),对现行管理办法修改内容12条,文字表述调整8条,增加1条,删除0条,维持26条不变。主要修改及增加条款及依据如下: (一)对第一条制定依据,补充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等新的政策文件依据。 (二)对第六条招标人主体责任,按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最新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招标行为,对招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责”的主体责任。 (三)对第七条“鼓励招标人提前公布招标计划”的有关内容,按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最新政策进行了修改,明确强制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年度、季度、月度或逐个项目提前公布招标计划”,并在本条文末增加了“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招标的除外”的免责规定。 (四)对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关“招标相关资料电子备案”、第三十九条“招标结果的备案”的要求,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作为招标相关资料、招标结果的电子备案载体。 (五)对第十七条有关“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应当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开”的招标信息公示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通过行业监督平台上传进行公开的路径。 (六)对第二十条第二款“技术暗标编制”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对投标文件暗标部分编制格式统一的要求,目的是提高评标效率,防止因投标文件格式问题产生评标歧义。 (七)在第三十三条“评标办法”第一款中,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增加了“技术评分合理低价法”内容,供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 按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有关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编制规定,增列“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标准和评标委员会的处理程序”内容作为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增列“明确拟进行重点核查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活动异常关联等异常投标情形和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方式”内容作为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八)对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建”,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的通知》中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政策要求,扩大了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抽取范围,即按相关规定,可在全国范围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九)对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评审”,按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有关“坚持技术的辅助性定位,模型生成的结论不替代评标专家的自主判断,不改变使用主体的法定责任的规定”,增列“采用电子辅助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辅助评标结果做出认定,不得直接将辅助评标结果作为评标结论。”内容作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十)按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部等关于招投标“智能监管”的政策要求,增加第四十三条“智能监管”条款,强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整合不同部门的监管资源,充分利用集成AI监管智能体,强化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评标过程动态监测,加大对设置隐性门槛、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评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一)原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通过行业监督平台发布的信息负审核责任。”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 (十二)对第12、13等8条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十三)按发文要求,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交法〔2024〕24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实施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交通运输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全程监管,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办法》要求落实到位。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港航管理部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延崇管理中心,河北高速集团、河北交投集团、河北港口集团,各水运、铁路工程建设单位: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面实行“双盲”评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省厅结合工作实际,对《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4月17日 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面实行“双盲”评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省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水运和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雄安新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水运、地方铁路和省管高速公路及其他需省级开展的普通干线公路工程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管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招标行为,对招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责。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性质和投资安排,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按照年度、季度、月度或逐个项目提前公布招标计划,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逐个项目发布的招标计划,一般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标段划分、预计招标时间、项目预计投资等内容,并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至少30日前公布,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招标的除外。 第八条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后方可开展。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按照“双随机”的原则进行招标,其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标应当按照“双随机”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双随机”是指随机分配标段和随机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招标内容、专业、资格要求等确定招标类别,类别内划分标段。包含两个以上标段的同一招标类别应当随机分配标段。投标人仅需编制一份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适用于所投类别内所有标段,并针对该类别内所有标段分别编制报价文件。 计算评标基准价时应当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应当不低于三种,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审查方法一般采用合格制。采用有限数量制时,每个标段允许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数额不得少于7个。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部委制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招标人应当接受现金或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鼓励采用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接受纸质形式的保函或保险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原件。 第十四条 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业绩、信誉以及人员资格等可以通过相应政府网站查询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另行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相关信息查询方式。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等相关资料,推送至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督平台”),由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没有实质性修改的,招标人可以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与招标结果同步备案。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资格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关键内容以及涉及到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通过行业监督平台上传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开。信息发布应当遵守政府网站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应当不加限制地允许潜在投标人匿名下载。 第十九条 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认证、运营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基本辅助评标功能,满足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行业招标评标办法等相关要求。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技术文件评分的,技术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暗标形式编制,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标记。 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文件暗标部分的格式、内容、字数或页数规定统一的编制要求,格式要求应当方便评审。 鼓励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统一的暗标制作工具。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以及有关政策要求,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采取承诺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信誉要求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与项目需求相适应的人员、财务、设备等能力的,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 采购人或投资人依据前款规定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作内容,不得分包。 第二十三条 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投标机会或中标数量、提高预付款额度或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采用“双随机”方式招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行选择所投类别,对同类别内所有标段作出响应,未作出响应的标段,其投标应当被否决。 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类别数量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资质、业绩、信誉以及人员资格等事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响应,并提供相应政府网站的查询方式或者网页截图,无需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新前款涉及政府网站公开的相关信息,因信息填报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导致投标被否决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查证与事实不符的,视为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同时报相应政府网站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采用保函、保险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实质性内容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不得增加招标人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授权委托人个人电子印章。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应当分别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电子印章。 第二十九条 采用“双随机”方式招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商务与技术文件电子文本和报价文件电子文本,加密后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不同标段的报价文件电子文本应当分别加密。投标人将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的时间,视为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第三十条 采用暗标形式的,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应当单独制作。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制作投标文件暗标部分,不得采用任何形式体现或者变相体现投标人身份信息。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原则上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在开标时间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确认工作,可以在开标直播大厅观看开标视频直播。 第三十二条 采用“双随机”方式招标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投标人所投标段和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抽取过程应当视频直播。现场抽取应当通过招标人提供的器具进行,一般不采用电子分配方式。 同类别中投标人所投标段应当按照标段顺序以数量均衡的原则确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应当分配到不同标段。 评标基准价应当按照开标现场抽取的方法计算,除计算错误外,不因第二信封评审否决投标而改变。 第三十三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评分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合理选择评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推荐采用合理低价法,鼓励探索应用技术评分合理低价法。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除含有技术特别复杂特大桥梁或特长隧道外,一般不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管线拆改移、电力迁改和河道防护等工程,可以按照相应行业管理规定选择评标办法。 对于供应充足、潜在投标人竞争比较激烈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判断“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标准和评标委员会的处理程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合规管理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进行重点核查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活动异常关联”等异常投标情形和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内或按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载明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资质、业绩、信誉以及人员资格等内容在相应政府网站进行查询,审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附加的其他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采用电子辅助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辅助评标结果做出认定,不得直接将辅助评标结果作为评标结论。 第三十六条 实行暗标评审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暗标部分随机排序、编码后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标委员会完成打分后由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汇总得分。 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出现投标人名称或其他任何可识别投标人身份标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 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和准确答复。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将招标结果报告通过行业监督平台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信用评价标准,将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等发生的不良行为信息及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纪和犯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整合不同部门的监管资源,充分利用集成AI监管智能体,强化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评标过程动态监测,加大对设置隐性门槛、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评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通过行业监督平台发布的信息负审核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养护项目采用招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交法〔2024〕24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