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衔接和分支机构参数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新旧资质标准平稳有序过渡,确保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规范运行,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以下简称新资质证书)的同时,其原有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二、2026年6月30日前已进入专家评审阶段,但暂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可继续持原有资质证书开展检测业务。上述检测机构,专家评审未通过的,自本次申报业务以“不核准”办结之日起,其原有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不得再开展检测业务。 三、检测机构可于2026年6月1日起提交分支机构参数申请(路径:四川政务服务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参数申请)。 (一)2026年5月31日前取得新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应于2026年6月30日(含)前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参数申请业务。 (二)2026年5月31日前未取得新资质证书,但于2026年6月30日前已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检测机构,应在取得新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参数申请业务。 (三)在上述(一)、(二)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分支机构参数申请业务的检测机构,在参数申请核准前,其分支机构可继续按照其原有参数范围开展检测业务。逾期申请的,其分支机构应在参数申请核准后开展检测业务。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做好辖区内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强化检测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检测机构、分支机构检测活动的抽检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厅此前相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028-85565615 行政审批处:028-86913488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028-6479618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