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吉建规〔2026〕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助力城市更新行动,细化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要求,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吉建规〔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所列特殊建设工程以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是指除一般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一般项目可自愿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一般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且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地上新建、改建(含装修)工程: (一)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项目; (二)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教育、文体活动、商业(含商业服务网点)、金融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内部装修工程; (三)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办公建筑; (四)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丁戊类厂房和仓库。 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非单层建筑空间餐饮场所等其他建设工程,不适用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条件 (一)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二)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建设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三)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环节。符合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承诺申请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2)。 (二)受理环节。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同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凭证》(附件3、附件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抽查比例。采取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抽查比例为5%。 (四)检查环节。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应当在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现场评定,根据检查情况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复)查(合格/不合格)通知书》(《管理办法》附录3-5、3-6)。 (五)复查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复验申请表》(《管理办法》附录3-7)申请复查,经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监督管理 (一)对消防救援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移交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建设工程存在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形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 (二)建设单位未依法在验收后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对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群众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反映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调查属实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将采取告知承诺制完成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及检查结果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框架内进行细化。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定期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宣传活动。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更新完成前,各地可以线下受理。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承诺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承诺书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凭证(未抽中)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凭证(抽中)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5日 初审:李伟乾 复审:丁立新 终审:姜英 附件: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承诺申请表.docx
附件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承诺书.docx
附件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凭证(未抽中).doc
附件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凭证(抽中).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