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3月30日 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公告并纳入专家库名单,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的专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区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在履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有关职责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取专家协助开展工作。 第五条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及武汉市市政工程招标设计造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入库、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面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及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公开征集。 第七条 专家库按照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 (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行相关职责; (三)熟悉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重大工程项目消防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实践经验; (四)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五)无学术不端、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违法违纪行为; (六)无国家和湖北省规定不能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家入库采取以下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入库申请表》(附件1)或《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续聘申请表》(附件2),提供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扫描件、反映业绩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应征得工作单位同意; (二)审核:市招标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三)公示: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拟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复核: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组织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进行核查; (五)入库:经公示无异议及虽有异议经核查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予以公告,公告有效期为5年,公告期满,入库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 专家5年未满需退库的,由专家本人填写退库申请,说明退库原因并由本人签字。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规范、技术标准等制定、论证、宣贯等工作; (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现场评定、调查研究、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获取与履职相关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提出建议意见; (三)承担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拒绝违规干预和不当要求; (五)依法获取劳务报酬; (六)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本省、市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认真负责,秉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对其出具的技术意见、评审结论等材料签字确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廉洁自律,坚决杜绝索取、收受馈赠,不牟取私利,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国家保密相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表与参与工作事项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四)专家接受工作委托后,须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如确有特殊情况需退出的,应先征得抽用单位的同意; (五)专家与被审查、咨询、评审、论证、检查、调查的项目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其他情况,应当主动向抽取单位报告并回避; (六)未经专家管理部门同意,专家不得以参与有关工作的头衔对外宣传或招揽业务,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咨询意见公正性的活动; (七)专家的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主动与市招标中心对接更新,因长期未更新影响工作的,暂停抽取资格; (八)接受主管部门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九)服从本办法的其他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在履职过程中,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后果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本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应遵循专业匹配、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实行暂停抽取、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理: (一)入库期间,年龄达到65岁; (二)1年内3次无故缺席指派工作的; (三)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出具有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的; (四)擅自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名义开展活动牟取私利的; (五)私下接触有关单位或人员,索取或收受工作服务对象财物的; (六)年度综合评价为“差”等次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自动取消专家资格;考核结果与后续入库资格直接挂钩,考核不合格者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七)参与有关活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八)所在单位或个人提出解聘申请的; (九)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职的情形。 第十六条 抽取专家所需的经费由抽取专家的单位承担。各区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定期将《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抽取记录表》(附件3)、《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综合评价表》(附件4)报市招标中心备案。市招标中心对专家的工作态度、职业操守、工作质量等跟踪管理,并作为对其日常、年度工作评价和考核的依据(未抽中的专家不参与评价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附件: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