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市检测监测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25〕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粤建质〔2024〕27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进一步明确在我市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有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开展检测业务的,应当具备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条件。同时,按照省厅提出的以检测场所评估检测能力的工作思路,在我市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其位于我市的检测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以经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能力附表为准。 二、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按要求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完成诚信信息采集工作。 三、检测机构应当接入佛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纳入信息化监管,如实将企业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检测设施设备信息、视频监控信息、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等数据上传至监管平台,并实时更新完善。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6日 (联系人:古俊增,联系电话:82035341)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有关要求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