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达州市房屋建筑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达州市房屋建筑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9日

达州市房屋建筑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工验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审发〔2023〕219号)精神,参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若干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3〕51号),为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在我市的复制推广,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效,有效推动房屋建筑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早验收、早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精神,聚焦市场主体需求,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健全建设项目竣工后联合验收工作机制。通过制度创新,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力打造机制更活、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同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体建筑的房屋建筑项目,对其中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设施配套满足使用功能,能单独投入使用,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能够满足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个或多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按照施工许可范围将项目划分为一个或多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三、验收条件

    (一)建设单位在对其他未完工程的完成时限、建设资金保障、逾期或违反许可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出书面承诺,可申请单位工程验收。

    (二)分期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等范围内项目配套设施已建设竣工。

    (三)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竣工核实范围内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管用房。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分期规划实施情况、安全隔离设施的设置等相关内容登报公告、现场公示。拟验收部分与未竣工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拟验收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五)单位工程已经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单位工程全部工程量,满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并且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质量验收。

    (六)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建设时序要求。

    (七)符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规定的局部消防验收条件。

    (八)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九)道路、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已按相关要求规范接入。

四、验收要求

    (一)单位工程验收前:五方责任主体应共同对具体区域划分协商一致并制定相应的单位工程联合验收方案;应保证其范围内各分部工程已验收合格,为其提供功能保障的设施设备、安全疏散、设备用房等应验收合格且应达到使用标准;相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应齐全、完整;应取得电梯等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准许使用文件)或达到相应使用标准。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应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形成质量问题清单和对应的整改清单,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并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程序、组织形式、参与人员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责令改正。单位工程验收的资料应作为其对应的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附件。

    (四)项目全面竣工后,复核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及兼容比例、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五)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与其他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消防设施能独立运行。

    (六)拟投用部分满足国家安全要求。

    (七)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原则以完整的人防工程防护单元为最小验收范围,该范围内人防工程功能形成并有符合要求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竣工报告、防护设备安装综合检测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资料。若单位工程验收区域不能形成完整的人防防护单元,则该区域人防工程纳入后续验收范围进行联合验收。

    (八)对已验收的单位工程应当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减少二次污染。正在施工中的工程应当做好各单位工程之间的防护隔离措施,杜绝安全事故。

五、验收流程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制定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方案,明确单位工程验收的范围、拟验收部分和在建部分的安全防范保障措施、验收时间。建设单位按照单位工程验收方案组织自检,自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向综合窗口提出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联合验收申请。

    (二)综合评定。住建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实施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联合验收的可行性,综合评定通过后按程序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联合验收。

    (三)现场核验。实施联合验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由住建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确定现场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所确定的时间地点应当与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一致,与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的竣工验收同步推进),依法参加联合验收的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约定时间开展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时,需联合一并踏堪拟验收部分和在建部分的临时物理隔离等安全防范保障措施,保证拟验收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四)整改缺陷。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各部门可当场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能在现场出具验收意见书的,各审批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

    验收事项通过的,各审批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

    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在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由未通过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单位)组织验收,限时办结。验收通过后,综合窗口直接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通知单。

    (五)验收完结。综合窗口汇总竣工联合验收各审批部门(单位)书面意见、法律文书等,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

    (六)优化验收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项目,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直接出具验收意见书,并将验收意见反馈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依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通过达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在线获取验收结果。

六、部门分工

    (一)住建部门会同政管部门负责确定联合验收事项清单、时限、标准、流程,牵头组织有关责任部门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出具《竣工联合验收通知单》。住建部门具体负责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消防验收、档案验收、竣工结算备案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方案内容予以核实,对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水利部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主验收备案及监督检查。

    (四)国动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结合建设和防控地下室易地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并对相关设备维护管理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五)国安部门负责对涉外和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及对涉及国家安全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的审核。

    (六)生态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卫生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八)教育部门参与住宅小区依照国家标准配套设计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的核查与合同约定的接收移交工作;

    (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涉及供电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验收。

    (十)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涉及水气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验收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通信部门负责涉及通信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验收。

    涉及其余验收事项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负责。

七、注意事项

    (一)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选择验收方式。联合验收不等同五方责任主体组织的竣工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联合验收均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降低验收标准,需统一使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各部门发布的办事指南和表单,办事指南外不得增加条件或事项。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地下工程(子单位工程)未完工,地上部分(子单位工程)已按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满足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可对地上部分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地上部分(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验收部门应选派公道正派且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参加现场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各验收部门和事中事后监督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分别制定事中事后监督办法,确保建设项目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及标准。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相关规定,禁止“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