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
根据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规划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项址申请,填写申请表。
三、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的规划建设。
四、根据城市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发建规(1991)583号文件规定,核定选址意见书。
五、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编号说明:
为便于科学管理,采用组合编号型式,即:
地址、年份、顺序号、代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