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依法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8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伊犁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伊犁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州本级及按规定进入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