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定义
在合同条件(“本合同”),包括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下文另有要求外,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1.1.1 合同
1.1.1.1
“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1.1.1.2
“合同协议书”系指根据第1.6款(合同协议书)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函”系指雇主签署的正式接受投标函的信件,包括其所附的含有双方间签署的协议的任何备忘。如无此类中标函,则“中标函”一词系指合同协议书,发出或收到中标函的日期系指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
“投标函”系指由承包商填写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向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5
“规范”系指包含在合同中名为规范的文件,以及按照合同对规范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此类文件规定对工程的要求。
1.1.1.6
“图纸”系指包含中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雇主(或其他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
1.1.1.7
“资料表”系指合同中名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此类文件可包括工程量表、数据、表册、费率和(或)价格表。
1.1.1.8
“投标书”系指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承包商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1.1.1.9
“投标书附录”系指填写的名为投标书附录的文件,附在投标函后作为其一部分。
1.1.1.10
“工程量表”和“计日工作计划表”系指在资料表中具有这一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1.1.2 各方和人员
1.1.2.1
“当事方(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指雇主或承包商。
1.1.2.2
“雇主”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商”系指在雇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工程师”系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替换)的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1.1.2.5
“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4.3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由承包商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6
“雇主人员”系指工程师、第3.2款(由工程师付托)的规定中提到的助手,以及工程师和雇主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由雇主或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1.1.2.7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
“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其后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9
“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20.3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1.1.2.10
“菲迪克”(FIDIC)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