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使岩土工程勘察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提高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浙江省岩土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地下工程、边坡工程等岩土工程勘察。
1.0.3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必须遵循工程建设程序,在各项工程建设的设计和施工阶段之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4 在浙江省内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