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竣工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审核工程竣工结算。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或要求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审核完成时间按最后收到合格的补充证明材料开始计算。 ①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本专业工程竣工结算量和工程款。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工程竣工结算证明材料及相应支持性证明文件,审核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存在疑义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否则,不能进行计量、计价。 ②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 ③ 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工程竣工结算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结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置。 3 当工程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前7天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撤离项目现场。 ① 监理服务内容已完成。 ② 监理合同服务期满。 ③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 ④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⑤ 工程已竣工预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在收到项目监理机构签署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后14天内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⑥ 工程已竣工预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已投入使用。 来源:《建筑工程监理工作通用标准》GB/T 50319-2013 整理:监理知识小助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