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护是保证人员使用安全、提升建筑品质的重要环节,在多本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对建筑防护设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中涉及到很多具体的数字。在不同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中,部分条文中数字要求重复,还有个别数字要求不一致,现将建筑防护设计中的数字梳理如下:

(一)临空防护栏杆高度:1.05m、1.10m、1.20m与1.30m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6.6.1条第2款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7.3条第2款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m。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相关条文是针对所有临空高度做出统一要求,所以在执行临空处护栏高度时,不论护栏临空高度是否在24.0m以下,均不应小于1.10m。但对于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的要求,不应小于1.20m。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第2.0.17条第2、3款规定:开敞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部位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或栏板,学校宿舍、旅馆建筑的防护栏杆或栏板垂直净高不应低于1.20m。

《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第4.1.15条第1款、第4.2.2条第3款及第4.2.8条第1款,要求阳台、楼梯水平段、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杆,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对于学校宿舍、旅馆建筑及住宅的相应临空部位,执行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20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J 39-2016第4.1.9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对于托儿所、幼儿园的上述临空部位,执行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30m。

(二)需设置防护栏杆的窗台高度:0.45m、0.80m与0.90m

《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第4.1.16条规定: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算起,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算起,且不应小于0.60m。山东省《住宅设计标准》DB37/T 5323-2025第8.2.5条规定:住宅设置凸窗时,当窗台高度低于0.90m时,窗台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当窗台高度低于0.90m且凸窗上有可开启窗扇时,其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窗台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由于山东省《住宅设计标准》DB37/T 5323-2025关于凸窗护栏的要求更为严格,所以在住宅设计中应执行《住宅设计标准》的要求。

山东省《住宅设计标准》DB37/T 5323-2025第8.2.4条规定: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6.5.6条规定:民用建筑(除住宅外)临空窗的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8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或可踏面)起计算不应小于0.80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J 39-2016第4.1.5条第2款规定:当窗台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算起,不应低于0.90m。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8.1.5条规定: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 470-2019第4.2.1条第2款规定:窗台的防护高度,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供少年儿童独自活动的场所不应低于0.90m,其余建筑不应低于0.80m。

所以应针对建筑的性质及功能,确定需设置防护栏杆的窗台高度。

(三)需设置护栏的台阶高度:0.30m、0.45m、0.70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J 39-2016第4.1.16条规定: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由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第6.6.1条要求所有临空处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10m,所以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处设防护栏杆时,要求净高不应低于1.10m。

《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第4.2.7条第5款规定:当公共出入口台阶总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台阶和平台的临空侧面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20m。山东省《住宅设计标准》DB37/T 5323-2025第7.1.9条规定:住宅公共出入口的台阶总高度超过0.45m并侧面临空时,台阶和平台的临空侧面应设置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20m。由于山东省《住宅设计标准》DB37/T 5323-2025关于出入口台阶高度的要求更为严格,所以在住宅设计中应执行山东省《住宅设计标准》的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7.1条第4款的规定:台阶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且高度不应低于1.10m。

(四)杆件净距:0.09m与0.11m

《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 470-2019第4.2.3条第1款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外平台、露台、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台阶等临空处的防护栏杆,栏板或水平构件的间隙应大于0.03m且不应大于0.11m。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6.6.3条规定: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取防止攀滑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此条文强调对于住宅、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专用活动场所防护栏杆应设竖向栏杆,杆件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J 39-2016第4.1.9条规定: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此条文针对小于6周岁的幼儿的特殊情况,将垂直杆件净距离进一步缩小。

(五)可踏面与防止攀滑措施:0.22m与0.45m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6.6.1条第2款规定: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此规范仅适用于成年人使用的场所(住宅除外)。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6.6.3条规定: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攀滑措施。并在条文解释中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对于此类建筑的栏杆,在防护高度的范围内不应设置少年儿童可攀爬的水平构件。比如宽度小于0.22m、高度大于0.45m的水平构件,虽不属于可踏面,但仍属于可攀爬的构件,防护高度应从可攀爬的水平构件顶面算起。“防止攀滑措施”包括“防攀爬”和“防溜滑”两方面的要求,“防攀爬”是有效防护净高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小台面、横向栏杆、花饰等造成容易攀登的构件,“防溜滑”是要求有坡度的扶手上应设置防溜滑块。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第2.8.1条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J 39-2016第4.1.11条对无障碍楼梯双层扶手和幼儿使用楼梯的幼儿扶手提出要求。考虑到无障碍人士和婴幼儿的特殊情况及其实际使用要求,上述扶手不作为可攀爬的水平构件要求。

(六)防护栏杆抗水平荷载性能:1.0kN/m与1.5kN/m

《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 470-2019第4.4.1条规定:建筑防护栏杆抗水平荷载性能检测时,中小学校防护栏杆水平荷载应取1.5kN/m,其余场所防护栏杆水平荷载应取1.0kN/m。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8.1.6条规定: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建筑防护设计中的数字较多,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建筑的性质与功能,针对建筑不同的部位,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使建筑防护达到使用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