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幕墙构件的承载力设计时,作用分项系数,按下列规定取值:
①一般情况下,永久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γG、γW、γE应分别取1.2、1.4和1.3;
②当永久荷载的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其分项系数γG应取1.35;此时,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效应仅限于竖向荷载效应;
③当永久荷载的效应对构件有利时,其分项系数γG的取值不应大于1.0。
可变作用的组合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①一般情况下,风荷载的组合系数ψW应取1.0,地震作用于的组合系数ψE应取0.5。
②对水平倒挂玻璃及框架,可不考虑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风荷载的组合系数ψW应取1.0(永久荷载的效应不起控制作用时)或0.6(永久荷载的效应起控制作用时)。
幕墙构件的挠度验算时,风荷载分项系数γW和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均应取1.0,且可不考虑作用效应的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