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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强条(GB500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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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方式:资料共享
  • 发布时间:2011-12-24
  • 资料类型: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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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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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强条(GB50011--2010)
2、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的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 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让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建筑,不应建造丙类建筑。
3、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