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往桌上一放,数字比合同约定少了一大截,发包人一句“审计都出了,就按这个来”,好像就把路堵死了。这是政府投资项目里承包人最常碰到的局面。这时候承包人手里还有什么牌,怎么打?打的时候该注意什么?

 

财政审计监督VS双方合同结算

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做竣工决算审计,是行政监督,主要查财政资金使用、概算管控、违规支出问题。而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的施工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约定,价款规则看招标文件、中标资料、合同条款、签证和洽商文件,受民法典合同规则约束。这是所有争议的出发点,也是最高法稳定的裁判思路: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最终价款以审计结论为准:不管审计报告有没有出来,审计结果都不能强制当作双方结算依据,甲方单独拿审计报告压价,法律不会支持。

如果合同确实写了 “结算以审计或者财评结果为准”:这条约定本身有效,但不是无限兜底,不代表审计可以抛开合同随意核减价款。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施工方拿出证据证明审计结果和施工合同明显不一致,起诉后申请造价鉴定,法院应当准许。

什么样的证据算 “明显不符”

双方约定工程款按审计、财评结果确定,但是审计/财评结论不是施工方原因长期不出,或者施工方有证据证明审计、财评结果和施工合同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造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期限说明: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资料起算,不超过一年。合同没有约定以审计结算,甲方主张按审计结果付钱,法院不予支持。

不是施工方觉得审少了就算数,必须证明审计采用的计价逻辑本身和合同冲突。下面这些情形,各地法院普遍认可属于 “明显不符”:

1.合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审计重新组价、压低中标单价;

2.合同写死材料调差公式、信息价取定时段,审计私自改动调差规则、扣减价差;

3.签证、洽商、会议纪要已经甲方、监理签字确认计价方式,审计直接不认签证、不予计量;

4.合同明确措施费包干、支持合理索赔,审计一刀切扣除措施费、索赔款项;

5.招标文件、答疑文件、中标清单划定了风险边界,审计随意扩大施工方风险范围。

 

实操建议

优先走书面异议、固定证据,不要跳过异议程序直接起诉;但也不能无限期等审计复核,复核没有转机,及时走法律途径。很多施工单位吃亏,就是只口头沟通、不留书面回执、错过反馈期限,没有留存审计核减的明细说明。

第一步:收到审计结论,第一时间提交书面异议

审计流程一般是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复核→出具正式报告。就算正式报告已经印发,多数审计单位依然接收书面复核申请。

一份合格的异议材料,重点要写清楚这几块:

1. 摘抄合同对应原文:固定单价、调差、变更、风险包干相关条款;

2. 逐条对照审计核减项目,写明审计用了什么计价方式、该做法违反合同哪一条;

3. 配套附上证据:中标清单、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变更签证、认价单、监理批复、施工资料;

4. 写明诉求,请求审计单位复核,严格依照合同约定重新核算价款;

5. 送达留痕,优先EMS邮寄、线上审计系统提交,保留签收凭证,不要只用微信发送。

风险提示:审计单位有权维持原有结论。复核结果只是行政层面意见,不代表民事结算就必须按这个来。审计维持原结论,甲方也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价款民事争议最终由法院审理判定。

第二步:和甲方协商谈判,争取签订补充结算协议

很多政府项目甲方本身受财政、审计约束,并不是刻意压价。谈判可以分开两层讲清楚:

甲方服从审计,是财政监管层面的要求;但甲方和施工方是民事合同关系,按照司法解释,审计结论明显违背合同,就不能直接拿来当结算依据。

协商可选两种方案:① 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严格按合同规则重新核算,出具双方认可的结算书;② 无争议部分先行付款,有分歧的价款单独剥离,后续调解或者鉴定处理。

达成一致后,一定要签书面结算补充协议,写明本协议价款为双方确认的民事结算价款,审计报告仅用于建设单位财政决算,不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重点:不要随便在审计定案表上签字。一旦签字确认认可审计定案,相当于双方协商变更结算依据,后续再主张审计违反合同、申请鉴定,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没有全部认可核减内容,坚决不签定案确认文件。

第三步:协商、审计复核都没有结果,走诉讼或者仲裁途径

1. 要求甲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拖欠工程款;

2. 庭审阶段提交证据,证明审计结论与合同明显不符,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 同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到期质保金返还等诉求。

法院审理顺序,准备证据跟着这个逻辑来:

第一步:先核查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 “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步:有该约定的情况下,审查施工方举证能不能证明审计结论和合同明显不符;

第三步:证据充分,准许造价鉴定,最终按鉴定意见(依照合同计价)结算;证据达不到标准,参考审计结论结算。

立案前整理全套证据,做好目录:

1. 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清单、招标答疑;

2. 签证、洽商、监理指令、材料认价单、会议纪要(盖章签字原件);

3. 审计征求意见稿、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核减明细;

4. 审计异议函、送达回执、审计复核回复文件;

5. 竣工验收资料、收款凭证、进度款支付记录。

如果合同约定纠纷提交仲裁,逻辑和诉讼一致,仲裁庭同样参照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可以审查审计结论是否违背合同,也可以委托造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