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几乎是每个公路项目结算审计都会碰到的争议。

取费里已经包含了,清单又列项了,施工单位也报价了——结算时,这笔钱到底该不该扣?

先说结论:不能简单一刀切扣减,也不能简单说不扣。

一、争议从哪来?

争议的根源,在于两套规则打架:

规则A:《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第3.1.7条明确规定——企业管理费的基本费用中,已包含竣(交)工文件编制费。

规则B:公路工程量清单第100章102-1,单独列有"竣工文件编制费"子目,施工单位按清单报了价。

审计说:企业管理费里已经含了,再列就是重复,扣!

施工单位说:清单有这个子目,我按要求报价了,凭什么扣?

两边都有依据,谁也说服不了谁。

二、权威怎么说?

① 2018版公路定额主编方申(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

官方答复明确:

在18编办中,竣工文件编制费已通过企业管理费的费率形式综合考虑,不单独列项计算。

如果清单要求单独列项,此项费用应从企业管理费总额中相应计提并单列,而非在企业管理费之外重复计取。

②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5年3月)

回复要点:

18编办1.0.2条规定,本办法仅适用于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是否重复、是否另行计列,首先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方协商确定。

③ 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站(2025年9月)

针对同类问题的最新回复:

招标文件中若明确规定102-1竣工文件单独计列,应从其约定,但不应重复计价。

④ 浙江省最新指导意见(2024年11月)

走得更远:

102-1竣工文件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中仅列清单子目不计价。

三、结算到底能不能扣?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清单列了,施工单位报了价

判断:不能扣减。

逻辑: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并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且合同一经合法成立,应有约从约。

情况二:清单列了,但合同或招标文件明确"不计价"

判断:应扣减。

逻辑:浙江最新指导意见就是这个做法,清单子目照列(占个位),但不计价。如果招标文件有明确约定不计价,施工单位还报了价,属于投标失误,结算时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实操建议(减少纠纷):3条原则

原则一:合同优先

清单列了、报了价、合同成立,这就是合同约定。审计不能拿编制办法去推翻合同条款。

原则二:不重复

同一笔费用,不能在企业管理费和清单子目中各计一次。要么含在管理费里不单列,要么从管理费中剥离出来单列,二选一,不能两个都要。

原则三:投标时说清楚

投标阶段最稳妥的做法:如果清单有102-1子目,在投标报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中,明确标注企业管理费已扣减竣工文件费部分。这样结算时谁也没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