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案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时,原则上总价措施费不予调整;仅当出现工期实质性延长、安全文明施工客观投入显著增加、合同明确约定按分部分项比例联动调整时,才可按约定及证据予以调整。 现行计价规范规则 按照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总价措施项目大多执行包干报价。投标人投标阶段要结合项目施工方案自主报价,报价需要覆盖招标范围内相关措施投入。 核心原则:单纯实体工程量上涨,不会自动带动总价措施费调增;只有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措施工作本身发生实质性变化,才具备调整条件。 允许调整总价措施费主要就三类情况: 1. 工程变更直接造成施工方案、措施体系发生实质改动; 2. 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明显拉长,带来周转材料、设备租赁、现场看管成本上升; 3. 国家出台政策,强制上调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把两类总价措施费分开看待: 1. 安全文明施工费 只增加构件数量、方案不变,围挡、临建、防护体系规模没有扩大,一般不做调增。只有实际作业面扩大、安全防护范围客观增加,同时具备现场核实资料,才可以据实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对此管控更严格。 2. 其余总价措施费 方案体系不变,只是构件数量增多,属于周转材料使用频次增加,搭设配置没有改动,包干部分不予调整; 机械型号、投入台数没有新增,不产生额外安拆进场,相关费用不增加; 建筑高度、运输配置不变,仅构件数量变多,垂直运输费用原则不调整。 实务中常见误区:不少施工单位直接按分部分项费用上涨的同等比例,申请增加总价措施费。在现行标准下,如果合同没有专门约定,审计、财政评审一般不予认可。 实操建议 一、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审计方 1. 招标阶段写清楚措施费调整边界,不要只简单写 “措施费总价包干”。 建议在专用条款写明白:总价措施费实行包干,仅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专项方案实质性变更时予以调整;仅实体构件数量增加,施工方案维持不变,总价措施费不予调整;如果需要设置工程量阈值联动调整,把计算方式一并写清,从源头减少结算纠纷。 2. 审核结算中措施费调增申请,重点核实两点:一是施工方案有没有发生实质变化,有没有监理、建设单位确认文件;二是工期延长是不是建设单位责任。不直接套用分部分项增幅同比计算措施费。 3.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守现行计价标准以及当地住建相关管理要求,杜绝没有依据的比例调增。 二、施工单位 1. 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同类构件后期工程量上浮风险,把该部分风险考量体现在措施项目报价当中。 2. 如果构件数量大幅增加,会带来工期拉长、措施配置增加,要在变更发生第一时间提交修订后的施工方案,取得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同步留存影像资料、工期分析、设备租赁凭证等材料;不提前完成报审,结算阶段很难争取到措施费补偿。 3. 办理签证不能只记录构件增加多少,要写明工程量增加对措施带来哪些实际影响、工期影响天数、新增的措施投入内容,取得各方确认,作为结算原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