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是承包人化解经营风险、弥补非自身原因产生经济损失的核心救济手段。司法实践中大量索赔败诉,并非事实不存在损失,而是对法定索赔触发情形、举证标准、合同与司法解释衔接关系理解不到位,本文结合最新政策针对实务痛点给出操作指引。

1. 甲方不按时付进度款、结算款

按照民法典以及建工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则,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节点拨付工程款,除了要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之外,如果拖欠工程款直接造成人员窝工、设备闲置、额外借钱产生融资成本、材料涨价等实际支出增加,施工企业可以就此提出索赔。

实操提醒:只做口头催款作用有限,一定要留下书面催付记录;准备好融资相关凭证,证明欠付工程款和窝工、额外融资之间存在关联。就算合同写明逾期只计算利息,已经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有证据依然可以另行主张。

2. 甲方没有提供合格施工条件,现场没法正常干活

主要包括:征地拆迁没完成、场地移交滞后、图纸交付推迟、甲供材料设备供货延误、通水通电不到位、地下管线资料错误等。

遇到这类情况,施工企业可以双重主张:工期往后顺延,同时索赔人员待工、设备闲置等现场实际开销。

建工司法解释二对工期顺延有明确说明:就算监理或者甲方没有签字盖章认可顺延,如果施工方能够证明,已经在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工期顺延申请,并且事由符合法律、合同约定,法院可以支持工期顺延,不会单纯以没有签证直接驳回。

3. 甲方下达设计变更,调整施工范围,现场临时指令

设计修改、增减工程量、现场临时指令,是费用索赔的主要来源。根据计价规范和司法规则,甲方改变施工范围,施工企业有权调整对应价款;因为变更带来返工、材料报废、设备二次进场、工期拉长,都可以一并提出索赔。

实操做法:接到口头变更,尽量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发书面文件,写清变更内容、预估增加成本、对工期造成的影响,送达监理单位,保存完整送达记录。

4. 甲方原因停工、缓建,或者中途解除施工合同

因为甲方资金缺口、手续不全等问题造成项目停工,施工方可以索赔现场看护开销、设备租赁停滞费、人员窝工等损失。如果合同中途解除,只要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除已完工部分工程款,还可以主张项目没有实施部分的合理预期利润。

5. 施工合同无效,施工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赔损失

建工司法解释二作出规定:就算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施工单位依旧可以主张损失赔偿,但是举证要求更高。想要拿到赔偿,要证明三件事:对方存在过错、自己有实际损失、过错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损失不好直接计算时,可以参照原合同工期、计价相关内容作为参考,法院结合双方过错大小划分责任。

实务提示:合同无效不等于所有合同条款全部作废,工期、计价方式可以用来核算损失;但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能直接适用,只能按照实际发生损失来主张。举个例子,因为甲方招投标违法导致合同无效,施工企业进场搭建临建设备、调遣机械人员产生开销,可以据此索赔。

6. 国家、地方政策更新,强制标准调整

施工过程中出台新法规、新强制标准,要求改变工艺、增加投入,由此多出的成本,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索赔。按照政策导向,国家强制标准升级带来额外成本,不应当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7. 材料人工大幅波动,符合情势变更条件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情况下材料、人工上涨属于商业风险,不支持调差价;只有满足民法典情势变更条件才存在调整空间。

不是涨价就能索赔。要同时满足,签合同的时候预料不到,不属于正常市场风险,继续按原合同执行对施工方明显不公平。只有波动幅度超出行业普遍预期,才有索赔基础。处理项目调价,优先看合同调价条款,再研判是否适用情势变更,不要盲目起诉调价。

8. 不可抗力事件

地震、极端天气、政府指令停工等属于不可抗力。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工期顺延;费用按风险划分原则处理:各方自身损失各自承担,工程实体损坏由发包人承担;疫情、管控产生额外措施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法院一般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重点区分:发生不可抗力,施工方不能向甲方索赔自己人员、自有机械设备损失;但是工程保护、清理修复产生费用,可以要求甲方承担。

9. 审计、财政评审久拖不决衍生的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如果合同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只要不是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审计长期不出结果,或是评审结论明显违背合同约定,施工企业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不用继续等待审计报告。

10. 质量保证金相关的索赔主张

依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则:合同约定质保期到期,没有特殊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施工企业有权要求返还质保金;甲方拖着不组织竣工验收,施工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满90天,质保金返还时间开始计算;项目中途停工退场,只要工程质量合格,质保金从施工单位实际撤出现场起算,甲方不能无限扣留质保金。

实操要点

1. 先抓两大基础前提

第一,质量优先。所有索赔的根基就是工程质量合格;未完工项目也要证实已完成部分质量达标。

第二,核心证据,事件发生的证明材料、损失核算依据、事件和损失之间的因果链条。

常用证据材料:工作联系函、索赔意向通知、监理会议纪要、现场影像记录、人员考勤、设备租赁协议、付款单据、催告文件以及送达凭证。

现实裁判现状:就算事件真实发生,如果拿不出损失金额的相关证据,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索赔,不会随意估算赔偿数额。

2. 工期索赔实操要点

出现影响工期的事件,在合同约定时间,把工期顺延申请给到监理和甲方,留存送达凭证,不要等到竣工结算才集中提工期诉求;

监理就算拒绝签字,只要能证明文件已经送达,且事由合法,依旧存在胜诉可能;

合同写明逾期不提视为放弃,尽量不要寄希望打官司推翻该约定,过程中书面留痕是最稳妥方式。

3. 应对审计无限拖延的处理思路

政府投资项目,甲方以审计未完成拒绝付款:先发书面催告,要求在合理周期内出具评审结果;提交结算满一年还没有结论,直接起诉,申请司法鉴定,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