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2月1日起,第847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施工、监理三方释放了明确监管信号,核心逻辑是:审计监督扩权、整改责任压实、程序规范从严。
一、对审计方:权力更大,约束更严
监督权限扩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不仅可查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还有权直接对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取得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审计穿透力增强,施工单位、材料商均在调查范围内。
干预登记制度: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的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制度。任何人试图打招呼、说情,都会被记录在案,保障审计独立性。监督贯通协同: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监督贯通协同,建立线索移交、成果共享机制。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再止于整改,可能触发纪检监察程序。
二、对施工方:结算与资金使用是审计重点
- 条例明确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年度决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进度款申报、变更签证、材料采购价格均将被重点核查。
- 资金真实性调查权意味着,虚报工程量、高估冒算、以次充好等行为一旦被审计发现,不仅面临核减,还可能被移送处理。
三、对监理方:面临连带核查风险
- 审计机关可对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资金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监理单位作为工程计量和签证的签字确认方,其签证的真实性、工程计量的准确性将直接关联审计结论。
- 若监理在工程计量、变更签证中把关不严或配合弄虚作假,审计调查可能追溯监理责任。
四、共性要求:整改责任压实
- 被审计单位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审核认定,整改不到位将追究法律责任。对施工、监理单位而言,审计指出的问题不能纸面整改。
五、重要性判断
本次修订的核心影响在于穿透式审计的法律确认。过去审计主要集中在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往往处于配合位置。847号令明确授权审计机关调查施工、供货单位的资金真实性,意味着施工方的结算行为和监理方的计量签认行为,正式成为审计的直接对象。结合干预登记制度和监督贯通机制,人为干预或造假的空间被大幅压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