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工程人分不清造价审计和造价鉴定,等出了纠纷才发现走错路。审计是民事协商行为,双方委托、签字生效;鉴定是司法程序,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委托,结论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旦进入鉴定,再退回审计难度极大。 能协商不审计,能审计不鉴定。真到了鉴定这一步,程序和材料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结论。今天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全流程拆开讲。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申请或者不预交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鉴定、不预交费用或者拒不提供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要审查机构的资质和执业范围,机构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要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鉴定期限一般案件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这是最容易踩的坑。当事人应当将鉴定资料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后再提交给鉴定人,不得直接提交给鉴定人。未经人民法院组织质证,鉴定人直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作出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重庆高院在相关解答里写得很清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鉴定事项的关联性陈述意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法院一时难以认定的争议材料,可以提交给鉴定人,由鉴定人就这部分造价予以单列。 鉴定过程中需要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组织勘验并制作笔录。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的方式逐步完成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 实践中真出问题的是程序瑕疵。有一起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说鉴定机构没发邀请函、没让当事人参加核对、竣工图未经法院认定就直接作为鉴定依据。二审法院的评判是:虽然案卷里没有邀请函,但双方通过参加法庭质证、参与现场勘验、提交书面意见等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实质参与了核对过程,修正了初步意见中的问题。程序上虽有瑕疵,但实体权利没被实质影响,最终不属于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鉴定意见分确定性意见和推断性意见。举个真实例子:碎石土换填,承包人送审17万余元,发包人只认1.4万余元,鉴定金额18万余元,但列入推断性意见。理由是签证单所附影像资料只能证明碎石土换填的事实,无法据此确定土石比。影像资料缺失又不足以完全否定签证真实性。推断性意见的证明力弱于确定性意见,采信与否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判断。 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存在四种情形之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解决的,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标准计算,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鉴定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01 启动:申请、预交费、选机构
02 鉴定材料:必须交给法院,不能直接给鉴定人
03 现场勘验、核对与初步意见
04 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与重新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