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污水处理站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合同价格形式为暂定总价,结算采用费率下浮方式。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化池、沉淀池等水处理构筑物,以及配套的桩基工程和基坑支护工程。 施工图纸设计依据包括《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等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合同约定结算按定额计价后执行费率下浮,但未明确约定借用定额时的取费专业规则。 承包人在编制结算时,对桩基工程和基坑支护工程部分借用了建筑工程定额子目进行组价,但取费仍按市政工程费率执行。 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在审核时发现这一问题,提出异议: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借用了建筑工程定额,其取费专业也应相应调整为建筑工程,不应继续按市政工程费率取费。 双方协商未果,争议由此产生。 争议焦点 市政工程中借用建筑工程定额子目时,取费专业应按主体工程(市政)确定,还是按被借用定额的专业(建筑)确定? 审计方: 第一,借用定额应“谁被借用、按谁取费”。承包人在组价时主动选择了建筑工程定额子目,说明其认可该部分工作内容的技术特征更接近建筑工程。既然定额选择了建筑专业,取费也应保持一致,不能“定额用建筑、取费按市政”。 第二,施工条件和技术规范支持建筑取费。本工程桩基和基坑支护的施工条件与土建工程相同,采用的施工规范为《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均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 承包人: 第一,费率取费应按整体工程的专业属性确定。本工程整体为市政工程(污水处理站),施工总承包形式发包的市政工程,其费率计取通常不再区分专业,均按市政工程取费标准执行。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虽借用了建筑定额,但其作为污水处理构筑物的配套工程,从属于市政工程的整体属性。 第二,定额借用不改变取费专业。借用的功能是解决市政定额缺项的问题,但管理费和利润费率仍应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第三,修改取费专业将导致造价偏差过大。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的费率标准存在差异,且本工程为费率下浮合同,取费专业的改变将直接影响下浮基数,导致结算金额出现较大偏差。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是基于市政工程的整体取费逻辑进行报价的,结算时单方面改变取费专业,对承包人不利。 合理解决办法 定额借用时取费专业的确定,各地区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广东省在粤标定〔2020〕97号(第7期定额咨询解答)中回复:个别子目借用其他专业定额子目的,按照执行主专业定额规则的原则。 而湖北省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常见问题解释(第一期)》给出的答复是:当借用定额子目时,借用子目的取费费率应采用其所对应专业的费率。如房建工程借用市政定额子目,则借用子目执行市政专业费率。 因此首先应当确定本地区关于此争议问题的取费规则。(为方便行文,按笔者所在地区的通常判例分析)本案例中,主体工程为污水处理站,属于市政工程。因此,借用建筑定额的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取费专业原则上应按市政工程执行。 审计方提出“如设计注明要求按某专业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的,则按该专业计价表套用”的规则。本案施工图纸的设计依据包括《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均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但需要注意的是,设计规范的选择与计价专业的确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设计规范决定技术标准,计价专业决定费用标准。设计采用了建筑规范,不意味着取费必须按建筑专业执行。 本案例合同为暂定总价、费率下浮,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借用定额时的取费专业规则,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取费专业有概括性约定(如“本工程按市政工程取费标准执行”),则该约定应优先适用。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首先审查合同条款,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查阅本地区相关文件、问答回复,以官方回复为准,若无相关判例、回复,建议双方在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咨询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建议取费专业以整体工程考虑,即按照市政工程取费执行。 案例启示 💡合同约定是解决争议的首要依据。本案合同为暂定总价、费率下浮,但未明确约定借用定额时的取费专业规则。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取费专业有概括性约定(如“本工程按市政工程取费标准执行”),则该约定应优先适用。建议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可能涉及借用定额的情形作出明确约定,从源头减少争议。 💡对承包人而言,在投标报价阶段就应关注借用定额的取费专业问题。如预计施工中需要借用其他专业定额,应在投标报价时合理考虑取费专业的差异对报价的影响。在编制结算时,应按照项目所在地的定额规则统一取费,如当地规定借用子目应按被借用专业取费,则应提前做好测算,避免结算时因取费专业调整导致造价大幅偏差。 💡对发包人(审计方)而言,在审核借用定额的取费问题时,应首先查明项目所在地的定额解释和官方回复,以此作为审核依据,审计方在提出调整意见时,应提供明确的地方规定依据,而非仅凭定额与取费应一致的直觉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