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建设单位或者总包方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要求扣除检验检测费并不罕见。为了顺利办理工程结算并回款,总包方或者分包方往往不会对在工程款中扣除检测费用提出异议,更不会因此对簿公堂。本文尝试从法律规定以及有关案例出发对建设工程检测费用的承担主体进行探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在司法实践中,湖南省高院以及江苏省高院的判例都认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检测费用也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可见,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主体,检测费用原则上也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虽然部分省份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也明确禁止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转嫁给施工单位承担,但是如果总承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对于工程质量检测费用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约定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总包方承担;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向检测机构先行支付,再从总包方应得的建设工程款中扣除。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检测以外的其他检测费用并不当然由建设单位承担。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中的分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九个大类。


      除了质量检测费用,还有其他检测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故而,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以及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和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检测不合格所产生的检测费用,也由施工企业承担。


      还有一个问题,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因施工企业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建设单位重新检测所额外支出的检测费用,是否也当然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只规定因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检测不合格的,才由施工企业承担检测费用。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该条文所规定的材料并不当然可以解释为工程。《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该条文也并未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建设单位重新委托质量检测所支出的费用承担进行明确规定。对此,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使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对于建设单位因此额外支出的建设工程质量委托检测费用损失,也应当由施工单位赔偿。


      此外,部分省份在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质量投诉当事人对质量问题存在异议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检测的,由质量投诉当事人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根据检测结果由相关质量责任单位承担。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检测,投诉人坚持要求进行检测的,应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质量责任单位承担;经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已失效》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综上可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施工企业应当承担如下检测费用:

      (1)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2)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检测不合格所产生的检测费用;

      (3)施工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二次质量检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