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 新增工程: 发包人要求并获得承包人接受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实体。 三、水利工程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包括并不限于: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变化;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支渠(线)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等。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原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苏水建〔2023〕20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水利重点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影响程度等,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 设计变更审批按“三重一大”制度要求履行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一条 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变化在 400 万元以内(含 400万元)的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变化在 400 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含 1000 万元)的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变化超过 1000 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应当逐级报省水利厅审批。 四、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是2005年交通部发布的管理法规。 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征地拆迁增减及材料价格调整的统称。 第十条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单独办理审批手续。 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 、思考 (一)从梳理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工程变更概念相对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工程变更;从2024清单给出的概念,新增工程应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 (二)2024清单计价标准中删除工程签证条款,增加新增工程计量与计价规则,用新增工程概念替代了原来的工程签证概念。 (三)关于设计变更: 1、水利工程和公路工程对其定义均有对批准的初步设计的修改。觉得这个概念更多是从项目法人角度进行的定义,根本上是为了控制“三超”:工程概算超工程估算、工程预算超工程概算、工程决算超工程预算;尤其是水利工程从法人角度是希望设计单位能尽可能细化、深化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达到施工图深度; 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定义(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范围比水利工程定义范围更大,实际操作过程中更具有可实施性。 3、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法人可组织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依据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图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图咨询(相当于施工审图审查),完成后可组织施工招标,施工单位产生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下发施工图。 原则上招标图、下发施工单位施工图应该是一致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一致,项目法人需加强控制施工图阶段的控制。 4、施工单位更关心的是工程变更,认为和招标图及投标清单不一致的就属于变更范围。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进场后,要加强对设计变更概念的灌输,一旦发生便于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申报等推进。 5、变更、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签证)等概念不同部门、标准有不同理解,完全理清之间关系十分重要也有一定难度。 6、水利工程施工图第三方审查阶段,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若达到设计变更规定要求,应该及时完善设计变更程序,否则待施工单位产生后,梳理设计变更会增加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