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服务费是纯管理性的,不发生任何材料费用的和机具费用的
总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投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出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予分包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属于管费性质,即对分包工程管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例如: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的监督检查,需要增加的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办公费用支出等。
施工配合费是含有协作的意思,是需要投放机具或材料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这就是总包配合费。实际施工过程中会用到总包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临时设施、施工水电等等,这些费用由分包单位按实支付给总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