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中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依照本细则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及桥隧工程、环卫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广场工程、河湖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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