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备案 依据是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办法》建质2008.76号,及地方现行规范文件。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有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产权变更要求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小结:产权备案,是出租单位或自购的使用单位去办理产权备案。产权变更的,先办理产权备案注销,再由现产权单位办理产权备案登记。 北京地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77号。《北京市建筑其中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京建法2017.26号,需要产权备案的起重机械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架)。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附件 二、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小结:使用登记是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去备案登记。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