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设备发射(辐射和传导)的射频骚扰:
用于照明的具有产生和(或)分配光的基本功能,并打算连接到低压电源上或者用电池工作的所有照明设备;
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照明部分;
专用于照明设备的独立的辅助设备;
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设备;
霓虹广告标志灯;
打算在室外使用的道路或投光灯具;
(安装在汽车和火车上的)运输照明灯具。
不适用本标准的是:
工作在工业、科学和医疗频段(ITU 无线电条例第63号决议(1979)给出了定义)的照明设备;
航空器和飞机场用的照明设备;
射频范围内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在其他IEC或CISPR标准内有明确提出的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