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223—2025)

验收鉴定书印发与盖章要求解读

(标准宣贯参考材料)

验收鉴定书是工程验收的成果性文件。围绕“由谁印发、印发到哪些单位、是否必须盖章、需要盖章时盖哪一级印章”等问题,各方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理解不一。本文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223—2025)条文和主管部门的答复口径,对上述问题作一梳理,供标准宣贯与现场执行参考。

一、问题的由来

验收鉴定书是验收工作的成果性文件,需由参加验收的有关各方在鉴定书上签字确认。实际执行中,参建单位既有主张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也有主张加盖项目现场机构印章的,各方意见难以统一,往往影响鉴定书定稿、印发和归档的进度。

针对“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上,各参建单位是盖现场机构章还是公司章”的咨询,水利部在公众咨询栏目作出答复,明确了鉴定书印发与用章的执行口径。

二、答复口径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223-2025)标准中已明确验收鉴定书由验收主持单位印发至各单位,因盖章意见难以统一,故标准条文及附录中未明确要求验收鉴定书盖章。如竣工技术预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及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需盖章,建议盖现场机构章;合同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需盖章,建议盖单位印章。

——摘自水利部网站公众咨询栏目答复(水利工程建设司)

这一答复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鉴定书的印发主体和范围已经明确,即由验收主持单位印发至各单位;二是标准对是否盖章不作强制要求,需要盖章的按验收类别分别掌握用章层级。

三、标准对验收鉴定书印发的明确规定

规程确立的基本规则是:验收鉴定书由验收主持单位印发至各有关单位。与之配套的要求是“印发+签字”,即由验收主持单位负责鉴定书的印发,由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代表(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成员)在鉴定书上签字。按验收类别梳理如下:

验收类别

主持(印发)单位

印发要求与依据

分部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鉴定书由项目法人印发至有关单位(鉴定书参考格式见条文说明附文1)。

单位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5.3.10)。

合同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6.0.9)。

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水库下闸蓄水以外的阶段验收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主持单位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阶段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主持单位为项目法人的,还应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7.1.14)。

竣工技术预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

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该报告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8.2.3、8.2.7)。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8.1.9)。

此外,各类验收鉴定书的份数,可按参加验收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份数确定;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四、关于盖章:标准条文及附录未作强制要求

规程未对鉴定书设置盖章要求,原因在于各方对用章层级意见难以统一,强制要求盖章反而会影响验收成果的正常出具和印发。

从附录设置上也能看出这一取向。2025版将原规程的23个附录精简为6个(附录A~F),其中涉及鉴定书格式的只有附录E(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和附录F(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两者均未设置盖章栏、未提出盖章要求;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阶段验收鉴定书仅以参考格式列于条文说明(附文1~3),同样未作盖章要求。

因此,盖章并非验收鉴定书的生效要件。鉴定书以验收主持单位印发、参加验收单位代表签字为要;需要盖章的,属于各方为强化内部管理和责任留痕而自行增加的用章安排。

五、分类盖章的实操建议

在确需盖章的情况下,可按“现场机构章、单位印章”两类分档掌握:

需盖章的验收鉴定书

建议用章

竣工技术预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及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建议加盖项目现场机构章

合同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

建议加盖参建单位印章

这样分档的内在逻辑是:前一类验收以工程现场为验收对象、以现场参建单位为主要责任主体,验收结论主要针对工程实体和现场施工质量,用现场机构章即可对应;后一类验收以合同关系和项目整体为对象,涉及工程完工结算、工程整体评价以及后续移交,宜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以正式印章确认。

六、落实要点

1.  以“印发+签字”把握鉴定书效力,不因用章问题影响验收结论的出具和印发时限(一般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  确需盖章的,按第五部分口径执行,并保持同一项目、同类验收的用章口径一致,避免同类鉴定书用章不一。

3.  鉴定书的份数、印发对象和报送去向按对应条款执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印发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阶段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印发,主持单位为项目法人的还应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4.  关注与后续环节的衔接: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项目法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与运行管理单位完成工程移交(9.2.1规定为60个工作日)。

七、主要依据条文

条款

主要内容

5.3.10、6.0.9、7.1.14

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阶段验收鉴定书的印发时限与去向

8.1.9

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8.2.3、8.2.7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及其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

9.2.1

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移交

附录E、附录F及条文说明附文1~3

各类验收鉴定书格式,均未要求盖章

水利部公众咨询答复

验收鉴定书印发与盖章的执行口径(水利工程建设司)

本文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223—2025)及主管部门答复口径整理,供标准宣贯和执行参考;具体执行以现行有效标准条文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