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碰到了一个县区的项目,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备案的滞后,加之项目综合性较强等主客观原因,导致质量监督备案时,水利和住建相关部门都不想接手,水利部门说项目偏市政,住建说项目未取得相关许可证。这次我们不讨论最后找哪个部门备的案,程序是否合法这些方面。我想简单聊一下关于水利工程前期规划许可相关问题。 因为之前自己在设计院做的是城乡规划,所以第一反应是“一书三证”是在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而后边工作变动后接触的备案项目除了城市应急供水项目,其他项目的建设大都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 跑过项目前期的都知道:建房、修市政路、盖厂房,都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水库、堤防、河道治理、引调水这类水利工程,基本不用这两个证。这是根据水利行业水利工程的监管逻辑、合规依据、审批手续用地性质等特点,长期形成的专属独立监管体系。 我查了一下,水利一直有自己的专属规划管理体系,这一体系源于水利设施的特殊性与流域管理的整体性需求。我们熟知的规划许可证制度,核心是针对城乡建设范围内的建筑、市政开发项目设立的,主要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各类用地的建设布局等,通过详细规划核定相应建设指标,减少摊大饼式的无序建设。 而水利工程,大多分布在河道、山野、农田、乡村区域,跨流域、跨区域建设,不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国家为了适配水利工程的特殊性,专门出台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替代房建市政的规划许可审核。 因此,更多时候是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建设主体、项目审批主体,是否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出让土地还是划拨土地等来确定管理主体和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规划许可证书。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普通工程归城乡规划管,水利工程归流域、防洪规划管,两套体系并行运行、分工明确。几十年的行业管理沉淀,让水利工程形成了从规划、立项、设计到建设的全流程管理模式。 “用地要办证”是我们的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观念,“一书三证”(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对象是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项目。而水利工程多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占用的多是水域、林地、农用地、生态用地,绝大部分都不属于城镇开发建设用地范畴,不适用普通城建规划审批规则。 《水法》等法律及相关条例中,确立了区域服从流域、专业服从综合的上下位规划。即以流域综合规划为基础、专业规划为支撑的架构,实行水资源规划和水工程建设许可、水工程规划建设同意书等管控模式。水利工程项目实行行业专属审批管理,免于办理常规规划许可。 水利工程的选址与建设,首要遵循的是防洪、水资源配置等专项规划,其审批权限往往直达流域机构或省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垂直化、专业化的管理脉络,使得水利项目在立项之初便已纳入严格的行业监管闭环,无需再重复套用基于城市空间管控的规划许可流程。 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审批重叠、流程冗余。同时明确所有水利项目,必须严格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专项规划,通过水利部门的专项审查,从源头把控工程位置、规模、布局,守住防洪安全、河道安全底线。 虽然没有住建系统的“一书三证”,但水利工程的从规划立项到建成的合规性、安全性,依然有一套完整、严格的专项审批清单闭环管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取得规划同意书。主要是为了审核工程是否符合流域、防洪规划。 (2)各类用地审批:占用林地需办理林地占用审批,占用草原、湿地,对应办理草原、湿地占用审核,特别是涉及到国土空间的“三线”,需严格遵守。(这里遇到过一个水库项目在新的“三线”还未划定时候就已经开工建设,大坝封顶后被卫星拍到占用了基本农田,导致项目一度停滞) (3)安全专项审批:必须完成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杜绝工程阻碍行洪、破坏河势稳定;同时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严控施工水土流失。 (4)常规合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农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大型工程还需完成地质灾害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等。 (5)行业建设管控:水利部门全程负责初步设计批复、施工过程安全和质量监管、设计变更管控、阶段和竣工验收,全程把控工程质量和建设标准。其实,干过市政工程来干水利工程的人就会发现水利工程仅单元验收的填表要实测值就已经让大部分人都头疼了。
所以虽然不同于房建市政的“一书三证”等规划许可制度,但水利工程的规划审查、生态用地审批、全过程工程备案监管依然是干水利工程必须层层递进来完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