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承包商应依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和监理文件要求,报送或递交工程活动全过程的施工文件。施工文件的报送期限、内容、格式和细节应符合业主和监理部的要求。
3.2 对于已经批准的施工文件,若因自然条件或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必须对施工文件作实质性的变更,承包商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提出书面文件重新报请业主或监理部审批。
3.3 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文件均应一式四份递交监理部办公室。并由监理部资料员负责签收,经审批的施工文件或其审签意见单也由承包商指定的资料员向监理部资料员领取。
3.4 对于应报送审批并已送达的施工文件,监理部将在一个不长于7天的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返回承包商的施工文件审签或批复意见若为“修改后重新报送”,承包商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后重新报送,并承担由此所造成施工延误及经济损失等合同责任。
3.5 施工文件的报送期限以监理部签收人的签收日期为准。该报送期限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若合同文件未作明确规定时,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3.6 监理部超过审批期限仍未完成对施工文件的审批,可认为该报审文件已报监理工程师的审阅。事后,监理部仍有权对该报审文件提出异议和批复,承包商应予执行。若由此引起承包商的损失,可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列入合同支付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