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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3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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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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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路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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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39p
   1.4.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⑴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⑵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⑶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1.4.2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偏差的1.5倍。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施工记录、质量检查记录。
   1.4.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4.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处理、基床以下路堤、基床、路堑边坡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1.4.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4.6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1.4.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5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5.1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5.2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应表格。
   1.5.3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路基工程涉及地基处理、路堑开挖、沉降观测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并填写相应表格。
   1.5.4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5.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填写相应表格。
   1.5.6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有关工程资料移交总包单位。
1.5.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