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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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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方式:资料共享
  • 发布时间:20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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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路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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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分项、分部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和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检测情况,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该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确保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B是否配备了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要求进行现场监督;
C各项作业是否按照规范操作,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
D是否在施工现场建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了各项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和操作规程。
E是否实施了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是否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F是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基坑边沿、爆破物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G是否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