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路床交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路基交工验收工作由总监办统一组织实施,驻地办具体负责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参加单位有:执行办、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
第二条 路基交验工作应根据路面底基层施工的计划安排,原则上以路基整公里为单元,且应充分保证路面底基层施工工作面的需要组织实施交验工作安排。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交验前须对成型的路基自然段落纵断高程、中线偏位、路基宽度、平整度、横坡、弯沉、压实度及边坡等指标进行自检,并经自检评定质量等级为合格后,向驻地办提交路基交验申请单。
第四条 驻地办组织进行抽检评定,其评定合格后,在路基交验申报单中填写驻地办的明确意见,并附监理抽检评定资料复印件上报总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