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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实施细则20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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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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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路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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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实施细则204p
1、根据合同条款和业主授权,认真搞好质量、工期费用监理做为合同信息管理,协调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全身心地抓好本合同段的监理工作;
2、主持驻地办的日常监理业务工作,制定本驻地办的监理计划;
3、全面熟悉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设计图纸等合同文件,及时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主持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设计详图,对其中技术比较复杂的设计图进行初审后,报业主审批;
5、组织检查承包人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措施;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下达分项工程开工令;
7、审查承包人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年进度计划,呈报业主审批,审批月进度计划,报业主备案;
8、检查工程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监督承包人的进度计划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9、巡视工地,检查管辖路段的施工质量,审签质量验收单;
10、主持中间交工验收,审签中间交工证书和中间计量证书;
11、主持关键性计量工作,并报业主审批;
12、在职责范围内,签署或签发返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监理指令;
13、初审承包人提交的支付报表、延期和索赔报告及其他函件,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报送业主;
14、初审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
15、审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分包问题,并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报送业主;
16、主持工地会议,尽可能地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7、主持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评价及处理工作;
18、组织分部、分项工程的交工验收;
19、组织检查安全、环保工作;
20、协调与相邻合同段承包人之间的施工纠纷,协调承包人与地方之间的各种矛盾;
21、组织承包人到相关施工现场考察学习,交流经验;
22、驻地副高监协助驻地高监履行上述职责,当驻地高监离开时,履行驻地高监的职责。
2.2.2合同计量工程师职责
1、在高级驻地的领导下,完成所分管的各项工作;
2、及时处理承包人报送的有关报告、文件;
3、审查办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支付与结算,建立计量支付台帐;
4、审查办理中期支付证书及中期支付月报;
5、审查办理最终支付申请,办理竣工决算;
6、参与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对所有文件、报表、记录等有关资料按照《竣工文件编制范本及附件》进行分类、拷贝、存档;
7、在高级驻地的领导下,负责本驻地所辖合同段工程结算工作(包括中期结算、交工结算、最终结算),初审各种支付证书,建立计量支付台帐;
8、负责工程计量工作;
9、初审承包人提交的延期、索赔报告,提出索赔、延期的处理意见;
10、初审驻地合同段的合同分包问题,对分包人的资质和分包合同提出初审意见;
11、协助高级驻地处理承包人来往函件,协助高级驻地签发一般工程变更令;
12、监督承包人办理合同担保等事宜;
13、负责收集汇总按规定应上报的各种记录、纪要和报告,经高级驻地签发后上报;
14、负责往来合同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便于查阅,随时准备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15、监督本驻地所属合同段的工程保险,风险发生时,协助业主和承包人做好向保险公司的索赔工作;
2.2.3专业(路基、隧道、桥梁)工程师的职责
1、在高级驻地领导下,负责各合同段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检查施工进度,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认真做好旁站监理工作;
2、熟悉合同文件、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
3、初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详图设计,督促承包人及时办理竣工图纸、资料;
4、初审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供高级驻地审批时参考,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随时掌握现场工、料、机械动态和工程进展情况,对安全生产严格监理,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5、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签认工程质量检验表;参加中间交工验收和关键性计量工作;协助高级驻地审查中间交工证书;
6、对承包人的不合格施工人员、试验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7、审核承包人的各种监理报表;
8、协助对有关索赔、延期及变更提出处理意见;
9、参加所管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工作;
10、详细认真的填写监理日志,要求内容真实可靠、工整清晰
11、完成高级驻地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试验工程师的职责
1、在高级驻地领导下,与合同段专业工程师紧密配合,准确及时地提供试验报告和分析意见,为专业工程师进行工程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2、监督、检查(包括必要的旁站)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工作,督促承包人保证有足够的仪器和人员,依据合同文件的要求,按规定的频率进行各项试验检测。监督承包人的试验、检测数据,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
3、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抽检频率编制监理平行独立试验计划并负责计划实施;抽检下列试验项目:
1) 原材料试验(钢材、水泥送中心试验室或有资质的试验室);
2) 压实度检测;
3) 弯沉值检测;
4) 所有混合料(砂浆、混凝土、基层材料)的试件制备及强度检测;
5) 平整度检测;
6) 路基用土的标准击实、液塑限、CBR试验、颗粒分析;
7) 基层用混合料的重型击实及配合比试验;
8) 混凝土的配合比试验;
9) 砂浆配合比试验;
4、监督检查承包人的进场材料、保管和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提供分项工程有关验收的试验、检测资料及重要结构、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试验检测资料;
6、负责上报有关试验、检测汇总表,并配合上级有关机构的抽检工作;
7、参加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施工技术的科研;
8、完成高级驻地交办的其他工作。
2.2.5 测量工程师的职责
1、在高级驻地的领导下,负责合同段的测量监理工作;
2、严格按规范要求的精度监督承包人放线、放样,审批承包人测量内外业成果,复测承包人水准点、道路、桥梁控制线及各类构造物的基底标高、控制轴线等;
3、负责检查承包人对水准点及其他控制点的护桩情况,注意不受损坏,有变更时需要在图上说明;
4、检查和监督承包人的测量放样工作,按规定进行抽检,认真审核后签认;
5、承包人的检测申请,经现场检测,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签认,对不合格的及时通知承包人及有关人员;
6、协助专业工程师做好工程的计量工作;
7、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定期标定测量仪器;
8、负责驻地办的测量仪器、工具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9、完成高级驻地交办的其他工作。
2.2.6监理员的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各施工工序进行现场旁站,对主要工程、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旁站,坚守岗位,严格监理;
2、旁站监理必须严格要求承包人按图纸、按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施工,对现场的违规施工行为要及时制止;
3、作好监理日记,逐日详细记录工地的情况。包括承包人工作及闲置的机械、人员情况、工作内容、工地发生的情况及处理办法、材料进场情况及下达的工作指令等;
4、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取样,对承包人的自检试验进行旁站,保证自检结果的真实性;配合试验监理工程师进行抽检;
5、配合测量监理工程师进行放样抽检工作,参与工程计量的联测工作,但不得独立签认变更增加的工程量;
6、及时向专业工程师、高级驻地汇报工地的施工质量及工程进度状况情况;
7、及时督促承包人按图纸、规范及合同的要求,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施工;
8、督促承包人做好工地施工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第一。













第三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3.1 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3.1.1 监理驻地建设
在监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驻地办即开始监理准备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进入施工现场,选择驻地;
5派出能满足施工监理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分批进驻工地,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到位;
7监理设备到位
监理设备包括办公设施及其用品、住房设施及其用品、工地试验室设施及其仪器、测量仪器、监理用车、通讯设施等,各种监理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应满足监理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满足保证质量控制的检测试验及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并按照监理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到位;
8建立监理工地试验室
试验室设施及其仪器全部安装就位并调试,通过有资质的仪器检测部门标定认可;试验人员岗位职责及试验管理制度上墙;编制监理独立试验计划报送给业主。
9在监理服务合同期内,如有人员及设备的更换,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
3.1.2 建立完善的监理组织体系
岗位职责、制度及有关图表上墙,并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计划,与业主及承包人建立正常的工作渠道。
3.1.3 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工程师要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如发现有差错、遗漏或含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上报业主澄清。
3.1.4 现场复查
监理工程师要对设计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核对,纠正错误,补充遗漏,对于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局部方案性问题,提出资料呈报业主审查。
3.1.5 对施工现场及水系进行调查,调查重点为:
1、设计阶段尚未发现,并在图纸上尚未示明的地上、地下结构物;
2、工程占地范围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障碍物;
3、施工前不能按时交工的工程占地,及有争议的工程占地;
4、施工中可能危及安全或造成损坏的房屋及其他设施;
5、协助承包人共同确定取土、弃土场、料场的选点位置;
6、协助承包人深入进行水系调查,确定排水构造物的合理性;
7、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3.1.6 业主已统一了对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的各种记录、报表、证书及图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必须依据业主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予以使用和填报。
3.2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3.2.1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经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认真实行对质量问题一票否决权。
3.2.2 承包人的质量负责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批准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报的质量保证和自检工作负责人的资格,并应要求其一直在工程现场用全部的时间专门进行质量管理。
3.2.3 承包人自检职责及要求
自检各项工程的开工条件,提出各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
在各项工程施工中,对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自检;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操作及工艺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经监理人员认可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按合同指定、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及时通知工地试验室进行取样或现场试验,并对保留在工程现场试样的养护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检测各工程部位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并提供资料以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对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和测定,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系列,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3.2.4 承包人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和批准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其建筑面积、试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本工程各项试验的需要。
3.2.5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管理
监理试验室人员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所有试验仪器都须经事前标定并按期进行鉴定;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上岗证书,必须严格执行试验规范和操作规程;重要试验应有监理人员在场监督。

3.3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3.3.1 发布开工令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业主和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之日后21天内初审承包商开工申请并报业主由业主发布开工令。
3.3.2 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在签署承包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应向驻地办提交实施性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驻地办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根据驻地办的审核意见进行修订补充。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总体施工组织部署;
3、总体施工方案;
4、总体施工进度计划(附横道图、网络图等);
5、人员与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图(表);
6、施工场地总布置图;
7、施工准备说明;
8、质量保证体系、安全及环保措施;
9、重点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及措施;
10、资金使用计划(用柱状图)和月进度现金流量表。
审核的重点为:
1、 总体施工方案及重点单项工程施工方案是否先进合理;
2、 总体进度计划是否正确合理、是否有充分依据和可靠保证;
3、 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及进场计划是否能满足各阶段施工的需要;
4、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5、 承包人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经驻地办初审同意后,呈报业主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的补充,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