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属于施工单位自行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由施工单位自己的试验室完成,或委托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
5.2、施工单位外委检测机构必须经总监办审查并报建管处质量安全部批准。非建管处质量安全部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所进行的试验为无效试验,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为无效报告。
5.3、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外委试样必须由施工单位、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两方取样见证,否则视为无效取样。
5.4属于建管处委托检测的项目,由建管处委托检测单位并由其完成检测项目,但施工单位必须紧密配合,并承担检测项目所需费用。
6、试验检测控制
6.1、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验收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6.1.1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规定频率抽检。试验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工程,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建管处质量安全部对关键项目按不少于10%,一般项目不少于5%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试验。
6.1.2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可随机抽样进行符合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
6.2、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确定标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配合比、路面组成设计等。标准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6.2.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先完成标准试验,将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与试验资料一起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审查。
6.2.2根据施工单位的试验报告,总监办中心实验室试验室对施工单位的标准试验均要进行独立复核(对比)试验。
6.3、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抽检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6.3.1施工单位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驻地办试验室独立进行不少于30%的抽样试验,以鉴定施工单位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对于48小时内可以完成的一般性试验,必须在48小时之内将试验检测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6.3.2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6.3.3建管处质量安全部不定期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施工单位、监理中心试验室检测结果。
6.4、工艺试验
在路基构造物软弱地基处理、路面施工等需要预先进行试验后方能正式开工的分项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施工单位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和详细记录。工艺试验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写出试验报告总结,并经总监办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据工艺试验的成果全面指导施工。
6.5、中间验收试验
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6.5.1施工单位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在试验检测前,施工单位应提出试验检测方案报总监办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批复的试验检测方案进行试验检测,并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报总监办审查。
6.5.2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抽检,以鉴定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
7、试验检测管理
7.1、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
监理人员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施工单位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施工单位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监理人员应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旁站见证:
7.1.1桥涵、路面、房建等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项目,对于施工单位所留取的混凝土(水泥净浆)试件强度试验进行100%旁站见证。
7.1.2施工单位所进行的水泥安定性及28d龄期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7.1.3施工单位所进行的钢筋焊接试验检测从取样到试验结束全过程旁站见证。
7.1.4对于路面基层、面层以及其他工程实体试验检测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
7.1.5对于承重模板拆除、松张、张拉、压浆等试件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7.1.6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7.1.7对于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进行旁站见证。
7.2、取样见证制度
监理中心试验室抽取试样必须有监理、施工单位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
7.2.1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
7.2.2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
7.2.3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对于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试件抽样成型后,在工地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一天(保证养护的温度和湿度),然后移交监理中心试验室。
7.3、试样取样、留存管理
7.3.1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帐记录。
7.3.2对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如发现试验数据与实际检验情况相差异常,按无效报告处理,应按试验操作规程重新取样试验。
7.3.3监理中心试验室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或以旁站方式采集抽检数据。
7.3.4水泥、沥青、水泥胶砂、砂浆、水泥净浆、混凝土、钢筋、灰土及路面等的各项试验的试件试验完毕后,试件残体暂时不要运走处理,以备溯源,要求留存6个月以上,检查后经建管处质量安全部同意才能运走弃掉。
试件残体及溯源样品留存要建立独立的留存仓库,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存放,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帐。



